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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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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92条被胁迫的疑问
民法第92条第1项规定:「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民法第92条第2项规定:「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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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4-03 16:13 |
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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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意思不自由成分较高,故保护受胁迫之人而无善意受让制度之使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3 18:19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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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见
此题向有争议
王泽鉴老师:保护交易安全,§801、948是§92条之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善意受让
林诚二老师:保护本人之意思表示,采§92第2项反面解释,不适用善意受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4 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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