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1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olitomo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87條用法,函授班民法問題
真的不好意思,小弟是今年過年後去x光買了一整組函授四等的資料回家讀但有的題目並無答案沒結答,自已寫不知道是對還是錯,沒有答案就自已寫自已找答案,非是回家作業。也沒有老師、同學問只能上網找找資料錯誤煩請幫忙補充或是提點感恩。

甲有位於內湖之透天厝一棟,於今年二月初將該屋賣給乙,幾日後,甲聽聞將有大財團要投資該地,興建大型的百貨公司,預計會形成一個新的商圈,又加上鄰近正在興建的捷運,故附近的房價隨之水漲船高。甲見該區房價飆漲不斷,因此反悔以太低價賣給乙,為避免乙嗣後強制執行該屋,乃與丙做成假買賣,並為該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該屋與丙。後丙因急需用錢,乃將該屋出賣並移轉登記善意的丁,請問:
一.甲對丙和丁各得為如何主張?(只會這一題而只寫這一題 >.<川 )
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me llamo sky fernado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02:37 |
vn52134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上答題方向沒什麼問題,但有幾個小建議:
1.贅字太多:基本上跟答題沒相關的地方可以不用寫出來,例如什麼因房價利潤高漲,而謀求更高之利益等等,因為考試時間只有短短幾分鐘,不相關的詞語盡量不要寫出來,否則最後可能有時間不夠用的情形。
2.答題較無層次感:雖然知道你要表達的意思是什麼,但是句子間的流暢性還不夠,很難找到最後要表達的意思。
3.最後你引的第118條,前面寫第1項,但是你寫出來卻是第2項的內容,但依本題應該是引第1項為合適。
4.最後我po出自己的答案,提供你參考一下。

(一)甲丙間之通謀虛偽表示:
  1.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但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其無效,即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
  2.本題中,甲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房屋買賣及交付予丙,依上開條文規定,其
  買賣契約及交付契約均屬無效,故丙未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其房屋所有權仍屬於甲。
(二)丙丁間之買賣移轉行為:
  1.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丙買賣交付該屋的行為乃無權處分。其買賣契約,不以處分
  權為必要,故丙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但交付行為屬物權契約,丙係屬無權處分,依
  民法第118條第一項規定,需經原權利人甲承認始生效力。
  2.依民法第87條但書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然丁為
  善意取得該屋,故即使甲不承認丙丁間之契約,丁仍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三)結論:丁為善意取得該屋,故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該屋之所有權。

因題目未問到乙如何主張,故只就甲丙跟甲丁間之行為作答。


[ 此文章被vn521344在2011-04-03 22:5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4-03 22:45 |
皇甫瓏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thanks your ans,perfection,push......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4-24 09:1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4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