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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風君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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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屬於何種錯誤?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已解決]
甲為了要報復乙,故爾躲在暗巷當中等乙經過,就當乙經過的瞬間,甲夥同朋友將乙蓋上了大布袋,拖進去毆打了一頓,大功告成完畢之後,甲夥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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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狂風君在2010-11-01 14:22重新編輯 ]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9 14:3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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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錯誤:弄錯人了!
打擊失誤:人沒弄錯,失手波及無辜!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29 15:25 |
司法松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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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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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認為應是打擊錯誤,因為甲並沒有認錯人,而是下手時,乙剛好離去而丙在乙剛剛所在位子所造成.後來布袋遮住臉,所以無法辨認.
2.甲對乙成立277第一項未遂犯,甲對丙成立284過失傷害,兩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故從一種處斷,刑法55定有明文.(對欲故意傷害之目的客體成立未遂,對失誤客體成立過失犯)
3.有少數說認為成立傷害既遂,但林山田教授認為若甲要故意殺乙或丙的話才可論此,如此一來便為擇一故意.

參考模範新六法刑事法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9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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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行為人『誤認丙為乙』,所以應該是客體錯誤中的等價客體錯誤!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30 00:3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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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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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搞錯,你就記「客體錯誤&「打擊失誤

用失誤這兩個字就很好理解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17:31 |
狂風君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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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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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10-30 17: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會搞錯,你就記「客體錯誤&「打擊失誤

用失誤這兩個字就很好理解了

我要的是觀念,不是強加口訣來記憶。謝謝。

而且,你所提出的答案也沒有針對我要的詢問點回復。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18:3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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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基本觀念喔,冰大應該以為這樣說你就瞭了!

2.你可以去查下等價客體錯誤,林山田教授的刑總(10版)那裡有詳細的說明。

個人的見解是傷害既遂,沒有傷害未遂的問題。理由是所謂構成要件錯誤,既然構成要件上的意旨是傷害"人之身體",他可沒要行為人一定要對特定人身體傷害才該當,所以縱使你對客體發生錯誤(主客觀不一致),行為人還是傷害了人之身體,而且也是他預定要傷害的那個位置上的人之身體,至於原來是要傷害張三或李四,並非構成要件所在意的目的(那可以在量刑的動機去考量),在這裡根本就非構成要件所關心的錯誤,換句話說,行為人已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

這裡也就指出一個觀念,主客觀不一致固然是發生錯誤,可是並非所有錯誤均足夠影響刑法評價,比如我要殺人,發現了一個物體經過我以為是蟑螂,結果是蟋蟀,在此我也發生錯誤,可是跟我犯271的構成要件均無關係,所以根本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刑法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評價!


至於本案是否打擊錯誤,要視你對題目的理解,如你認為題目是說乙確有經過且在丙之前,行為人因為動手時抓慢了,所以才抓到丙,那就是打擊錯誤。
如果你認為題目的意思指的是乙一直沒經過(至少不是跟丙一同經過),而行為人只是誤丙為乙,那就屬客體錯誤。

另外本題應該非正式考題,因為題目似有邏輯用語上的錯誤,使人難以判斷何種情形才是題目的真意!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30 19:17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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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10-30 19: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這是基本觀念喔,冰大應該以為這樣說你就瞭了!
2.你可以去查下等價客體錯誤,林山田教授的刑總(10版)那裡有詳細的說明。
個人的見解是傷害既遂,沒有傷害未遂的問題。理由是所謂構成要件錯誤,既然構成要件上的意旨是傷害"人之身體",他可沒要行為人一定要對特定人身體傷害才該當,所以縱使你對客體發生錯誤(主客觀不一致),行為人還是傷害了人之身體,而且也是他預定要傷害的那個位置上的人之身體,至於原來是要傷害張三或李四,並非構成要件所在意的目的(那可以在量刑的動機去考量),在這裡根本就非構成要件所關心的錯誤,換句話說,行為人已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
這裡也就指出一個觀念,主客觀不一致固然是發生錯誤,可是並非所有錯誤均足夠影響刑法評價,比如我要殺人,發現了一個物體經過我以為是蟑螂,結果是蟋蟀,在此我也發生錯誤,可是跟我犯271的構成要件均無關係,所以根本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刑法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評價!

.......

回L先生之1:

狂某便是因為刑法基本觀念不懂,所以才會過來詢問這種基本問題。也正因為連年放棄刑法,都考個位數,卻每次都只差平均1分錄取。所以今年打算卯起來拼個60分看看。

回L先生之2:
狂某仍是看不懂你的論述點。跟龍Q先生一樣簡單性的論述就好了。不過,仍是感謝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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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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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有去問老師這一題,他說是客體錯誤
所以第二題答案應為:甲對乙故意普通傷害未遂,甲對丙故意普通傷害既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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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朋友跟我說了一個很簡單的打擊錯誤解釋方法:獵槍上膛,狙擊鏡照,子彈射出之後,卻因為意外風大將子彈吹偏,不小心把A打死,而不是死成原來的C。這個就是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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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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