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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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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問題
 甲公司僱用年僅18歲之乙擔任業務員,並指派其與丙公司洽談契約,嗣後乙與丙公司達成買買協議之後,
甲卻反悔拒絕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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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2 1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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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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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的看法:
1.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之原因:
  (1)民法104代理人所為之效力不以限制行人能力人為限。
  (2)107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本題可能與民法188條無關:
  (1)題目只提到甲卻反悔拒絕履行,是否造成遲延(民229)尚有疑問,例如是否已
        屆清償期或丙完成催告程序等,題中均不能判斷,故直接認為丙已有債權似乎有
        斟酌餘地。
  (2)如丙對甲成立債權,民法188條應以民法184條為基礎,小的比較同意債權不是親
        權行為所指權利的說法,故不認為甲丙間有民法188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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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9-12 21:16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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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已經回答的切合題要, 考場上能想到s103,s104,s107,應該很不錯嘞

但是後來仔細看看法條果然s188是有點不恰當,謝謝大大回答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4 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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