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2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飞上青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监狱行刑法] 分界监禁 & 分别监禁之不同
如题
请教各位前辈

依据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四条第2.3款规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8-27 15:09 |
共匪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分别监禁,如条文中提到的就是分别监禁于不同的监房、工场,或是指定的监狱

而分界监禁则是如同大哥您打出来的条文一样,在监房或是工场内划分区域...

我就把相关法条打出来~

一.监狱行刑法第二条第二项条文提到的:处拘役者,应与处徒刑者分别监禁。

目的在于避免恶性传染(就是去学犯罪技巧与手法)。

二.十七条:受刑人因衰老、疾病及残废不宜与其他受刑人杂居者,应分别监禁。

用意在于避免出现戒护事故或是被其他健康的受刑人欺负。

三.十八条:1.刑期10年以上。2.有犯罪习惯者。3.对其他受刑人显有不良影响。4.精神耗

弱或智能低下。5.依据分类调查的结果,须要加强教化者。

目的是在于行刑专业化,让各类受刑人能得到最合适的处遇,当然也包括我上面提过的了

避免恶行传染跟戒护事故,十八条列举的受刑人不仅可以分别监禁也适用于分界监禁。

四.十九条:刑期六个月以上,应特加考察身心状况跟受刑反应,得于监狱内分界监禁之

以上的内容是问我伯父得到的答案,我伯父是某监狱的戒护科科长(在民国8X年退休)

所以突然问他也都快忘光了...所以回答的不是很完整

如果其他大大有更好的答案也请不吝的一起讨论或给予批评与指教,谢谢指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我的目标
最终目标:三等考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8 01:34 |
dannyfl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解释的很清楚,谢谢您,使我也有豁然开朗之感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18 21:50 |
皇甫珑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hanks 共匪borther之ans,PLA是仁慈的........


yamasak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3-16 09:31 |
mptopm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2 鲜花 x3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分别监禁:是以[受刑人之特质]为分别对象 例如像母法之第2条、第17条、第18条
2.分界监禁:是以[场地、处所]为分别对象 例如像母法之第19条、第18条
特以补充说明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09: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4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