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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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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共犯的客體錯誤= ="






甲知道乙跟丙要火拼,唆使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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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21 09:27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09:19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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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許玉秀老師與黃榮堅老師的見解先判斷"共犯後共犯"
身分上:甲丁之間->教唆幫助->二人皆為幫助犯

職是:甲對丙沒有雙重幫助故意->不成立幫助犯
   丁對丙->對象雖然弄錯,但不失雙重幫助故意及幫助特定行為

從而,印象中從犯幫助抑或教唆對象有錯,仍不失其共犯身分之成立

--------->以上為亂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11:11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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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丁並無客體錯誤的問題,僅是自己搞錯要給誰而已,
所以丁僅是單純的幫助犯而已,合先敍明之
二.丁的行為對甲而言,
1.幫助犯為幫犯特定人及特定罪,
2,甲對丁的行為如有預見可能性,甲應成立殺人罪幫助犯
3.教唆幫助犯,是看正犯的行為而論為幫助犯
4,所以個人以為,正犯的客體都錯了,甲難謂為幫助犯,

三結論
1.甲無罪
2,丁成立殺人罪幫助犯

應該是錯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1 12:01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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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1 09:19 發表的 共犯的客體錯誤= =": 到引言文


甲知道乙跟丙要火拼,唆使丁提供一把AK-47(槍)給乙,不料丁搞錯對象,將槍枝拿給丙。最終火拼結果乙死亡。請問甲和丁的罪責?


丁不管幫乙或丙,結果還是一樣成立271幫助犯

甲為教唆犯(通說):因教唆幫助即為幫助犯之叫唆犯,其既為教唆他人犯罪(幫助行為),自屬教唆犯無疑(參韓師、蔡師)

故依題意也算是客體錯誤的一種,故採實務認定不影響說,丁幫助行為既遂,甲也成立叫唆幫助

甲成立271的教唆幫助犯
丁成立271幫助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1 13:49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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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1 09:19 發表的 共犯的客體錯誤= =": 到引言文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甲知道乙跟丙要火拼,唆使丁提供一把AK-47(槍)給乙,不料丁搞錯對象,將槍枝拿給丙。最終火拼結果乙死亡。請問甲和丁的罪責?





剛剛在網上搜到了一篇論文(政大)節錄如下:
關係:
教唆幫助犯(如下列圖示) ,教唆他人對正犯為幫助之行為,即指教唆沒有
幫助正犯犯意之人,使之幫助犯罪,進而對正犯之實行行為提供幫助行為351,亦
稱幫助犯之教唆犯或稱幫助之教唆352,或稱「準從犯」353,如丙竊取物品,乙以
幫助犯罪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提供行竊工具,則丙為正犯,乙為幫助犯,
如乙提供行竊工具,非出於本意,係出於甲之教唆始生幫助犯意,則甲為教唆幫
助犯。
甲     →   乙    →   丙
教唆犯    幫助犯   正犯
丙為正犯,乙為幫助犯,甲為教唆幫助犯
教唆幫助犯首要探討是否具有可罰性,如不具可罰性,則毋庸討論究屬教唆
犯或幫助犯;反之,如具可罰性,則次要確認之問題為教唆幫助犯之行為態樣係
屬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而分別論以教唆犯或幫助犯。
以下從比較法及我國法分別探討教唆幫助犯是否具有可罰性,如具可罰性,
該如何處罰?

351 大塚仁,前揭書,刑法概說(總論),頁301。
352 張天權學者稱教唆幫助犯為準從犯,見氏著,中華民國刑法總論,四九年八月初版,頁484。
353 謝瑞智,前揭書,頁291。




實務見解:
實務見解
實務認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暫行新刑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教唆或幫
助從犯者準從犯。」法律明文規定處罰教唆幫助犯,且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二
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民刑總會決議「「教唆之幫助幫助之教唆幫助之幫助
均屬犯罪之幫助行為,仍以正犯構成犯罪為成立要件。」
足以佐證394,又上述實
務見解採嚴格從屬形式,認為幫助犯之成立係以被幫助者具有構成要件該當、違
法性、有責性為必要
,教唆幫助犯之行為態樣為幫助行為之理由為何,惜未充分說明395。

395 陳子平,前揭文,正犯與共犯,頁191。

職是,若丁為271之幫助即遂(即便有發生幫助錯誤表情 ),

甲是否亦應為相同之評價?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1 14:24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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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5-21 12:0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一.丁並無客體錯誤的問題,僅是自己搞錯要給誰而已,
所以丁僅是單純的幫助犯而已,合先敍明之
二.丁的行為對甲而言,
1.幫助犯為幫犯特定人及特定罪,
2,甲對丁的行為如有預見可能性,甲應成立殺人罪幫助犯
3.教唆幫助犯,是看正犯的行為而論為幫助犯
4,所以個人以為,正犯的客體都錯了,甲難謂為幫助犯,

三結論
1.甲無罪
2,丁成立殺人罪幫助犯

應該是錯的
另補充
如依教唆幫助犯為教唆犯,
那丁的行為對甲而言,應為正犯的行為,
所以丁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那甲應成立殺人罪之教唆幫助犯

簡單的說:
1.丁之罪=要看正犯丙之罪,所以丙對丁而言,為正犯
2,甲之罪=要看丁之罪,所以丁對甲而言為正犯
3.甲對丁而言,應為教唆犯

結論
1,丁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2,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幫助犯

哈!表情 更亂!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1 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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