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1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uoea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致生公共危險?
(90年監獄官)甲在網路咖啡廳和店主乙發生衝突,回家拿了空的礦泉水寶特瓶裝入沙拉油,並塞入棉布條,回到店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03 13:0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具體客案判斷!!
至於沒致生公共危險,固無175之適用而
適用354毀損罪為宜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3 20:11 |
jacko71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0年監獄官)甲在網路咖啡廳和店主乙發生衝突,回家拿了空的礦泉水寶特瓶裝入沙拉油,並塞入棉布條,回到店前,將棉條點火丟向停放店前機車,燒毀顧客五人之機車,應如何論斷甲之罪責?
請問:
將棉條點火丟向停放店前機車,燒毀顧客五人之機車,
沒有致生公共危險,所以刑法175條不適用,
那致生公共危險的範圍該如何認定?我不懂
---------------------------------------------------------------

不適用刑法175第一項之放火罪~~
刑法175第一項之罪是具體危險犯~要致生公共危險,才會成立~~
所謂致生公共危險很簡單的一個認定標準~~以"人"為主
只要有對不特定人造成傷害之危險~就是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各罪主要還是在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法益為主~~所以就有沒有造成公共危險的認定就以人是否有招致危而論~~
而甲的放火行為,就只有燒毀機車~~就毀損罪論~~
像173、174第一項~是抽象危險~~只要符合其行為,不論是不是有致生公共危險,在所不問,一律罪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03 23:40 |
guoea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明白了,謝謝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04 11: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3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