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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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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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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意解釋
請問前輩
1.民法第338條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這裏的禁止扣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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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竹林中在2010-04-23 12:0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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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7:53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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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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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338條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所謂禁止扣押之債,如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簡言之,基本食宿費用、孩童上學費用等

2.民法第426條之2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
不得對抗優先承買人。

該條所稱之優先承買人,乃指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而言。

如:甲將土地出租於乙,契約成立後乙於該土地蓋大廈,嗣甲將該土地出賣於丙並
移轉登記。 承租人乙為上述所指優先承買人,出賣人甲未以書面通知乙,而為土地
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於丙, 不得對 抗優先承買人乙。亦即乙得按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依該買賣契約所訂價金,優先購得 該土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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