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6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竹林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民法選擇題問題
請問前輩

甲欠乙新台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0 21:53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債權讓與是準物權行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生讓與之效力,而二九七條規定,是指未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並非讓與契約不生效力,故於同條第二項亦有補充規定,受讓人將讓與人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與通知有同一效力,
由此可知,此債權讓與並不以通知債務人為成立生效要件,而僅為債務人之對抗要件而已...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07:48 |
竹林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清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7:2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7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