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3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n002263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法] 所得税问题
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实物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10-03-18 20:22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终于找到了~
实物所得:所得之获得如为金钱,是为货币所得,如为金钱以外之财物,则为实物所得。例如公务人员所领之实物配给;公司所发放之财产股利;机会中奖所获非现金奖品等均为实物所得。实物所得即系所得,自应依法纳税,其估价应以政府规定之价格计算,政府未规定价格者,则以当地时价计算之。
目前除公教军警人员及劳工,自政府所领实物配给及房租津贴可以免税外,其他各种实物所得原则上均属应课税之所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0 00: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52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