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316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龍怡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鮮花 x7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阻卻違法或減免責任

Q:甲欲打乙,於是拿刀扺住丙說,你若不打乙,我就殺你!丙只好順從
以下為課本的解說:
此時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只是在保命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8 00:42 |
charlie041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阻卻違法 不是要合法性嗎,所以我覺得應該不符合 阻卻違法 (個人看法啦 :D)

間接正犯的話,則需是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才算是間接正犯

也就是 乙 如果是 未滿14歲 或是 身心缺陷以至於無判斷能力者 甲才算是間接正犯。

否則以直接正犯論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0-03-18 09:3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3-18 00:42 發表的 阻卻違法或減免責任: 到引言文
Q:甲欲打乙,於是拿刀扺住丙說,你若不打乙,我就殺你!丙只好順從
以下為課本的解說:
此時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況下仍為毆乙之傷害行為,
故應進入刑法上行為深討,而以責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個人疑問:為什麼要在責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階(違法性)阻卻違法嗎?(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另外想請教一下
甲是不是為間接正犯?

感謝各位解惑

1.個人也認為,丙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2.個人亦同意,甲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表情

不過必須提醒的是,
若認為成立丙可成立緊急避難,那甲千萬不能不論間接正犯。

否則依共犯從屬性,甲就無罪了......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9:5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09:5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的看法:
本題應該可以討論成立緊急避難。
但是依刑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避難過當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
1.如果認為乙成立緊急避難且無避難行為過當,就以阻卻違法結束。
2.如果認為乙成立緊急避難但避難行為過當時,則應該繼續討論乙的責任。
  2.1.在討論乙的責任時,可以用期待可能性檢討。如果乙符合期待可能性的內涵,則可以推論乙無責任。

至於c大的意見,小的不太同意:
1.間接正犯的話,則需是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才算是間接正犯
→(1)既然用『教唆』,似乎成立教唆犯,而無關正犯。
  (2)林老師的書上有提到包含有利用他人被強制的行為。應該不僅僅只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甲.......『否則以直接正犯論』
→直接正犯係相對於間接正犯的概念,而且直接正犯需由行為人單獨完成不法構成要件。
所以如果甲論直接正犯時將會有構成要件不該當的結果;又當甲成立了直接正犯,那麼乙(含成年及未成年)即由本案中脫離關係。
殺人的沒事,沒殺人的該死。與社會觀感不符。
小的贊成討論甲成立間接正犯。

以上,還是小的胡說八道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8 10:26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3-18 00:4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Q:甲欲打乙,於是拿刀扺住丙說,你若不打乙,我就殺你!丙只好順從
以下為課本的解說:
此時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況下仍為毆乙之傷害行為,
故應進入刑法上行為深討,而以責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個人疑問:為什麼要在責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階(違法性)阻卻違法嗎?(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另外想請教一下
甲是不是為間接正犯?

感謝各位解惑
1.利用他人的行為=相對強制=間接正犯
2.利用他人=絶對強制=直接正犯
於此合先敍明之

依本題甲利用丙的行為.
蓋甲成立傷害罪的間接正犯+304+55

丙為保全生命法益.而侵害乙的身體法益
蓋丙277但可阻卻違法
 表情  挖!表情 哇!表情 哇!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8 10:28 |
charlie041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喔喔,原來我之前 解讀有誤,
間接正犯之被教唆的人 也包刮 自由意志被脅迫

感謝兩位樓上大大精闢的解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0-03-18 10:4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8 10: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利用他人的行為=相對強制=間接正犯
2.利用他人=絶對強制=直接正犯
於此合先敍明之

依本題甲利用丙的行為.
蓋甲成立傷害罪的間接正犯+304+55

丙為保全生命法益.而侵害乙的身體法益
蓋丙277但可阻卻違法
 表情  挖!表情 哇!表情 哇!


1.正確來說,應該是利用他人的「肉體」表情(聽起來怪怪的表情)
(印象中,林山田老師的版本是「利用他人機械式的行為」.....沒記錯的話)
總之......大家知道意思就好了,反正就是就是我大力推你,你飛出去撞破花櫥窗→我成毀損罪的直接正犯表情

另外.......277&304之間好像是特別關係(法律單數、法條競合),而非想像競合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10:42 |
verl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harlie0410 於 2010-03-18 10: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喔喔,原來我之前 解讀有誤,
間接正犯之被教唆的人 也包刮 自由意志被脅迫

感謝兩位樓上大大精闢的解說 表情


也不能說你的解讀有誤啦
你去看甘添貴老師或是蔡敦銘老師的書
他們對間接正犯的定義跟你一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11:3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8 10:4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正確來說,應該是利用他人的「肉體」(聽起來怪怪的)
(印象中,林山田老師的版本是「利用他人機械式的行為」.....沒記錯的話)
總之......大家知道意思就好了,反正就是就是我大力推你,你飛出去撞破花櫥窗→我成毀損罪的直接正犯

另外.......277&304之間好像是特別關係(法律單數、法條競合),而非想像競合
1.舉例的沒錯
2.277&304之間好像是特別關係
照道理說是沒有錯的
但本題甲對丙為304
而甲對乙為277
所以是不同的法益哦!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8 11:5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來補充不一樣的吧:
實務見解認為,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為之不法行為,背利用之人只是
犯罪工具,既然是工具就不用有思想,所以被利用之人在為不法構成
要件時乃刑法12條之無故意過失~~~(夠另類)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12:39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4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