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雙從幫助故意去切的話:
1乃幫助犯係為故意幫助實行罪,且對於正犯所時行之不法行為亦具備故意;
申言之,後之幫助故意除認知犯罪行為外尚有意預實現之意思
2就上所言:題中ABC之行為縱有故意幫助甲女殺大哥之故意,惟,是否具
備正犯實現不法行為故意,於有待查證之下(題示不明),當從唯輕之判斷
難予ABC適用幫助犯之疑!
二判斷A之行為:
一A鐵定無罪!按幫助犯客觀上對於正犯之實行不法行為而以予物質或精神上
之幫助,使正犯順利完成犯罪行為或使他人遭致甚鉅之侵害
二就此觀點,A之行為對於黑道大哥之生命法益為減損降低其侵害之行為,使
難論以幫助犯
三若ABC三人皆成立幫助犯,AB之行為應該為何處段?
一AB之行為應認定無效幫助,所謂之無效幫助乃行為人確實具備幫助犯之主
客觀要件(雙從幫助故意及幫助特定行為),然而正犯卻無運用其之幫助,
但仍有著手順利完成著手不法行為(因著手幫助犯始有評價可罰性之必要,
故正犯之預備或其之前之行為階段無待探討),其法律效果仍不失幫助犯之
成立;換言之,若在於一個犯罪行為流程,正犯必為幫助犯所為之幫助,恐
其之身分不應為幫助犯,而為間接正犯
二舊幫助犯於我國新舊刑法中本無獨立性之歷史,故依法試論刑法三十條乃幫
助他人使之實行者為幫助犯,僅備要件雙從幫助故意及幫助特定行為外,尚
有正犯之著手,使得成立亦勿庸探討正犯使否運用其之幫助咦
三上開所言,若ABC三人皆為幫助犯,其正犯僅適用C之幫助,AB亦不失
幫助犯之身分而從屬甲之殺人罪名(當然前提是ABC為幫助犯)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