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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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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达人请帮我解释一段叙述。详见内容!
甲县政府执行敬老津贴发放作业时,于造列发放名册时误将不符合资格之县民乙列入,并于嗣后通知乙持通知书向县政府領取新台币三千元津贴。县政府于乙領取后始发觉误发,遂发函给乙,令其限期缴还,否则移送强制执行;乙则认为县政府仅能循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请问甲县政府与乙之作法或主张何者有理?
甲县政府通知乙領取津贴之通知书为授益性行政处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所为,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决定或公权力措施为行政处分。本题中,甲县政府通知乙領取三千元津贴,该通知书即系行政机关针对发放敬老津贴乙事所为之决定,并发生乙取得領取敬老津贴公法上权利之法律效果,故为对乙授益之行政处分。
甲县政府令乙限期缴还误发津贴之公函为对于原违法授益处分之撤销处分 甲县政府执行敬老津贴发放作业时,于造列发放名册时误将不符合资格之乙列入,故原授益处分即属违法之瑕疵行政处分。 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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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02 20:06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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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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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想法(仅供参考,因与您所写的解法不同,但结论一样)

甲县政府执行敬老津贴发放作业时,于造列发放名册时误将不符合资格之县民乙列入,并于嗣后通知乙持通知书向县政府領取新台币三千元津贴。县政府于乙領取后始发觉误发,遂发函给乙,令其限期缴还,否则移送强制执行;乙则认为县政府仅能循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请问甲县政府与乙之作法或主张何者有理?

个人拟答:
(一)此题之争点乃在乙领取三千元津贴之行为,究竟该归责于甲县政府之「违法的授益处分」?还是为乙之「不当得利」?依行政程序法第8条后段之内容:行政行为应为人民之保护信赖!故首先应探讨甲县政府之「违法授益处分」对乙是否适用保护信赖原则!

(二)就吴庚教授之行政法理论与实用中提到「保护信赖原则」须符合三个要件: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值得保护,分述如下
1.信赖基础:保护信赖之行为,须为国家之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分!
2.信赖表现:人民须因国家之授益行政处分后,所为之财产处分或生活安排,例如:乙若收到甲县政府之三千元津贴,为其日常生活饮食之所需而为之购买并处分三千元!
3.信赖值得保护: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条,不值得保护信赖之要件如下:
(1)以诈欺、威胁或贿赂之行为,而使国家作成行政行为!
(2)以不正确、不完全之资料,而使国家作成行政行为!
(3)明知行政处分违法或重大过失而不知!

(三)由前述得知甲县政府之「违法授益处分」对乙,得适用保护信赖原则!

(四)当适用保护信赖原则后,则对「违法之授益处分」其效力存续,有二种判断:
1.当公益大于私人之信赖利益时,则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条,「违法之授益处分」予以撤销,并给予当事人补偿。对补偿金额,若有疑义,则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给付诉讼!
2.当公益小于私人之信赖利益时,则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第二项,对「违法之授益处分」继续存在,不得撤销!

(五)当事人乙与甲县政府所争执之「三千元津贴」,显然是公益小于私利,故对「违法之授益处分」继续存在,不得撤销,甲县政府并无行政程序法第127条之不当得利之适用!

结论:
甲县政府依「保护信赖原则」,自不得撤销「违法之授益处分」;然可依行政诉讼法第4条向乙提起给付诉讼!以此陈明!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2-27 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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