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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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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地上权练习
甲向乙的A地B地登记地上权期限30年,并登记地租后,甲死亡后由丙继承,丙在其上建屋,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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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1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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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甚么把握,试拟答如下:
1.丁得撤销地上权
1.1.乙依第863条第1项,得主张撤销地上权
1.2.依题示,丙、丁为传来取得,故继受甲、乙之权利义务,丁得主张撤销地上权
2.甲得请求补偿/购买
2.1.第840第1项-->请求补偿
2.2.至土地所有人补偿后,是否亦由土地所有权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权?从本条修正理由「地上权因存续其间届满而归于消灭,究由土地所有人购买该建筑物,抑或延长地上权期间......」观之,应采肯定之见解。惟其仍应为建筑物所有权之移转登记,此故不待言。
3.我完全没把握,应该是可以同时申请,但必须分件登记吧(这样算是一次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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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2 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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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上权为物权,地租则?但若已登记地租,则为地上权内容,与地上权同一.若未登记则仅为债权性质.则前者对世效,后者相对效.本题为对世效,故甲欠乙地租,丁得以地上权得欠租而撤销.
2,若是期限届满则840,若非因期限届满则839.
3,争点在一物一权主义.AB两地号,则有两个物,其地上权也是一个一个登记.不会将AB视为一个地上权.(两个物只有一个物权X)
甲乙是发生登记(书面加登记)
丙是因继承,当然发生,不用登记
丁是法律行为移转,故书面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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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2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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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益良多,感谢!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2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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