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乙撞伤,经法院判决确定后,甲因伤致死,检察官可否再起诉,或再审或非常上诉?
一.再审及非常上诉乃经判决确定之下,乃具有形式及实质确定力而不可为声明不服
之下.另制定出救济之制度,也不受判决拘束力、确定力及执行力之影响:以为求保
障人民于宪法16条23条,于实质正当之法律程序受公平之审判之原则,并兼顾发
现真实者之特种声明不服。
1.且再审所开启之原因乃针对判决确定后发现于事实认定有所违误:非常上诉乃经
判决确定后发现原审于适用法律上有所违误构成为法判决者。
2.就大法官释字146解释理由书:刑事判决确定后,发见该案件认定犯罪事实与
所采用证据显属不符,自属审判违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诉;如具有再审原因者
,仍可依再审程序声请再审。
二.就再审者对于本案所生之为被害人死亡之下,可否为再审提出之事由:
1.刑事诉讼法420条第六款:六、因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
受无罪、免诉、免刑或 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
2.所谓新正具一实务见解︰
(1)该证据于审判以纯在且未受审酌者,所谓未被审酌亦为法院已经受法院采纳但
未予其为判断犯罪事实之依据:换言之,未受法院采纳者不得为再审之事由。
(2)除上述证据之新鲜性之外尚具有动摇判决结果之动摇性
(3)前揭所言:检察官所提起之证据不符合判决时所在且未予审酌之要件下,对于
上诉本为无理由。
三.针对非常上诉而言:
(1)以学理上.非常上述予上述三审审理之范围因为相同
(2)为实务见解而言认为非常上诉之范围:除389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
,为违背法令。且非有379之事项一律许可提起(注:最高院29总会)然
最高法院以另有新解认定不认用传统认定(注:最高院91/7次决议)
(3)又一题示:原审本为伤害罪(抑或重伤罪)之下乃是389判决不适用法则抑
或适用法则不当之情形固可提起非常上诉
---->本题应该有外插非常上诉之部分齁(但是小的非常上诉不是怎么熟稔.如有错误请各
位先进纠正之)......p.s:想到再审.若是成功要赶快去买乐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