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538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gnesplo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我還是搞不懂單務契約和雙務契約的差別
看了好多網路上的解釋和老師上課的筆記
還有補習班的講義
我還是搞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4 17:57 |
nank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單務契約 (又稱片務契約) 指一方負擔債務,他方無須負擔債務
      例加:贈與、保證、無償委任、使用借貸。

雙務契約 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之債務關係的契約。
   
  例如 買賣 或是僱傭 等等

  對價的話,例如你支付勞務 老闆支付你相當之薪資 (如果付的薪資不成比例也不算有對價,例如
            你工作一個月,老闆只付你100元的新台幣薪水,你會覺得薪水與付出的勞務 相當嗎?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4 20:26 |
agnesplo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單務契約 (又稱片務契約) 指一方負擔債務,他方無須負擔債務
    例加:贈與、保證、無償委任、使用借貸。

他方有負擔義務阿
負擔"必須接受贈與"的義務阿

保險
被保的人負擔"必須接受其保險給付"的義務阿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4 20:55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用淺顯易懂的話嗎?用國語可以嗎?還是台語嘛也通~~~開玩笑的。
小的來答答看:
首先進入主題前先講兩個東西,
1.法律行為,濃縮的來說包含意思表示及行為這兩個東西。
2.契約的進行,要區分為1.契約的成立2.契約的權利及義務3-1.債務不履行3-2債之消滅三個階段
所以回到主題,
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都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分類
在契約成立時,如果當事人約定都必須意思表示及行為的合意,為雙務契約
                  如果當事人的一方只需有意思表示的合意,為單務契約
舉例來說,
單務契約,贈與:贈與人需約定及財產給付,受贈人:允受即為成立
雙務契約,買賣:當事人一方給付價金及標的物的合意。
在單務契約與雙務契討論的是,在接下來契約的權利及義務階段誰有義務?
         
大大說的:『必須接受贈與』,那是契約的權利及義務階段的事。
受贈人沒有必須接受贈與的義務。
因為,第一贈與契約沒有規定受贈人的受領義務。
又,受贈人最多只有受領遲延的責任,其責任也只是免除債務人的義務而已。

如果受贈人有『負擔"必須接受贈與"的義務』是契約成立階段的事,那麼~~~~~黑嘿嘿~~~
小的想贈與大大一筆100萬的債務,請大大務必『接受』,
因為大大有接受的義務。
表情 ~~~~無債一身輕~~~~放煙火囉~~~~

保險:被保的人負擔"必須接受其保險給付"的義務阿
那也是契約的權利及義務階段的事。
如果也是契約成立階段的事,大大就可以找家保險公司要求年繳100元保費,成立1000萬意外險
因為:被保的人負擔"必須接受其保險給付"的義務阿
保險:是雙務契約

以上,小的胡說八道,看看就好~~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5 10:42 |
nank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保險 是 雙務契約 (因為你得交保費,才能享有保障)

 不交錢的話,保險公司也不會承保的,所以保險是雙方互負有對價關係。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5 11:09 |
agnesplo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sierfa:

舉例來說,
單務契約,贈與:贈與人需約定及財產給付,受贈人:允受即為成立
大大說的:『必須接受贈與』,那是契約的權利及義務階段的事。
受贈人沒有必須接受贈與的義務

你自己兩段話就矛盾了
受贈人允受即成立 -->   不允受就不成立了啊

如果契約成不成立跟受贈人接不接受沒有任何關係
我就是要送給你車子   不管你接不接受這個契約均成立
這樣嗎?
那我不接受 契約還成立嗎? 車子怎麼辦?

保險是雙務契約
我想我的解讀是
所謂的對價關係是   保險 <-->保障
是這樣否?

那我舉個例子
甲買了個保險 要送給乙
請問甲 乙 保險公司 三方的法律關係各互為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5 12:09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受贈人允受即成立 -->   不允受就不成立了啊
是啊,不允受就不成立了啊。
但是我表達的是:
受贈人允受是成立契約要件。但不代表受贈人應附有『必須接受贈與』的義務。
受贈人受領贈與物應也是權利;
贈與人的給付贈與物與受贈人受領贈與物,應該屬於『債之效力』要討論的事
與本題要討論的贈與應該成立何種契約不是同一位階的問題。

2.如果契約成不成立跟受贈人接不接受沒有任何關係
我就是要送給你車子   不管你接不接受這個契約均成立
這樣嗎?
那我不接受 契約還成立嗎? 車子怎麼辦?

當然不是這樣,『必須接受贈與的義務』不應該等於『受贈人接不接受』:
因為前面的回答是從受贈人有『必須接受贈與』的義務出發 →   所以俺認為贈與契約成立,受贈人沒有『必須接受贈與』的義務
可是,這次講的是『如果契約成不成立跟受贈人接不接受』的關係 → 受贈人不接受,當然不成立契約。
換句話說,同意接受贈與,不應該等於有『必須接受贈與』的義務
如同前面說的,俺認為受贈人受領贈與物應也是一種權利,而不應該變成義務。

不過,大大堅持要送我車子的話,那~~~~ 表情 盛情難卻,
我等一下把地址寄過去,直接送到我家好了!
我要GTR~~~

3.保險的問題,在本題中會岔題,涉及第三人利益契約的問題,建議在此先不討論。
  先把單、雙務契約搞定之後,咱們再聊唄。

表情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5 14:32 |
agnesplo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你的解讀是
單"務"契約 跟 雙"務"契約 中的 "務"
解讀成 " 義務 "

所以贈與契約     受贈人並沒有"必須接受"的義務
因此為單務契約

最好有第三人站出來說明此解讀是否正確無誤 謝謝

我的解讀是
重點在於"對價關係"
而吾人覺得
贈與的對價關係是   贈予者贈與物與受贈人 <--> 受贈人允受
兩者是對價的

所以
贈與契約為雙務契約







請回答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5 18:04 |
vinsem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契約的成立在於 邀約 承諾 意思表示
所以無論任何契約都會有你所謂的允受的行為(我解釋為承諾接受契約)...
前面幾篇文章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單務契約指的是一方有有行為的義務,所以贈與契約是單務契約(一方有贈與的行為義務,另外一方僅需接受而無相對的義務行為),所以可能你會有個結論是sierfa認為有契約中雙方有【義務】(行為義務)才叫做雙務契約。

再者,你的對價關係很不對價,因為贈予者給受贈人東西,然後受贈人收下---->算啥對價關係,
受贈人又無需負擔任何行為的義務

因此照你的解讀,我有以下兩點發現
一、
契約在你的民法解讀裡不會只分單務契約和雙務契約,而是雙務契約跟四務契約(差點打成四物湯耶><")
例如:,買賣契約將會是四務契約(在民法世界是雙務契約)
例如買NB(1.甲方給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給錢 4.甲方接受錢)

二、若你的世界跟中華民國一樣只有單務契約跟雙務契約
我發現你的解讀:
你會把所有契約都解釋成雙務契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1-05 23:26 |
agnesplo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真是我的知音哩!!! ^^

是的
我覺得不存在有"單務契約" 這種東西
你不覺得嗎?

例如買賣契約 NB(1.甲方給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給錢 4.甲方接受錢)
實際上就是存在這四個行為
而就法律觀點而言
345成立只有包含1跟2 兩個行為而已
你說的3跟4
實際上是涉及契約"有沒有效力"的問題

1234均具足
買賣契約才會成立而且有效

這裡需要釐清的是
1. "成立" 跟 "有效"
  契約成立是不是就代表有效?
2. 以及"義務"的定義

像買賣契約
345是買賣的意義及成立
348到378是效力

而贈與
406只有贈與的意義
407到420並沒有提到任何效力的條文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6 11:57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16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