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luecrystal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6 鲜花 x10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养儿非骨肉 不能请求精神赔偿
 资料来源:http://udn.com/NEWS/SOCIE...3942.shtml
【联合报╱记者蔡政谚/高雄市报导】 2009.12.23 03:46 am
王姓司机与颜姓护士结婚生子后,发现是别人骨肉,诉请离婚获准后,再求偿3年养育与精神赔偿费二百多万元,二审认为王抚养小孩社会评价与名誉未受损,不能请求非财产损害,只判赔37万元抚养费。
住高雄县林园乡的王姓司机,92年与颜姓护士交往后,获悉颜女怀孕,向颜女求婚,当年10月结婚,隔年3月生下男婴,王视为心肝宝贝。可惜好景不长,婚后感情生变,法院96年2月判准离婚。
夫妻离异后,儿子仍住王家,王也疼爱有加。随着孩子逐渐长大,王发现小孩特征与前妻的吴姓医师男友越来越像,经质问前妻,她也坦承与医师男友分手后就发现怀孕,为让孩子有爸爸,才嫁给他。颜女于96年6月也将小孩接回抚养。
一审法官认为,太太婚前怀孕,致所生之子不是自己亲生,足以影响丈夫名誉,颜女与前医生男友应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判决共赔偿152万元。颜女不服上诉,她指婚后不久就据实告知小孩不是王的骨肉,并没有欺骗王,后来王一再指责她感情不忠,走上离婚之途。
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太太隐瞒孩子非亲身骨肉,并不影响丈夫的社会评价与名誉,不能请求非财产上的损失,加上抚养小孩费用不少是夫妻均分,赔偿37万元即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06:5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62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