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920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lues00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赌债问题
如题:
                         甲到乙所开设的赌场赌博,输了五十万元,经乙履次催讨,
             甲仍置之不理,乙于是向甲起诉请求偿还赌债,但法院却判
             决乙败诉。

                        依民法第72条之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blues004在2009-12-22 21:0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20:56 |
kenken8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猜的~~~

赌债为自然债务,当甲既以本票支付赌债,就不能主张赌博系不法无支付义务而请求返还。

换言之,乙以票据关系请求兑现时,甲不能主张原因关系为对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22:06 |
tom9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于 2009-12-22 22: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猜的~~~

赌债为自然债务,当甲既以本票支付赌债,就不能主张赌博系不法无支付义务而请求返还。

换言之,乙以票据关系请求兑现时,甲不能主张原因关系为对抗。


赌债民法根本不承认是债务

法界名言:赌债不是债

自然债务记得是指时效完成的债务,赌债不是债自然不可能是自然债务

赌债顶多算是事实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3:30 |
dancemusi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但本票若是以暴力胁迫方式逼迫甲签下的话
那甲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本票的支付义务
这样对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3 13:37 |
tom9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ncemusic 于 2009-12-23 13: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本票若是以暴力胁迫方式逼迫甲签下的话
那甲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本票的支付义务
这样对吗??


票据法是特别法
要查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才能确认喔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上之权利
所以票据无效

所以是不用撤销也没差

另外被暴力胁迫还有恐吓罪跟强制罪的问题,若是被聚众恐吓还涉及组织犯罪条例的问题
均得向检方告诉,检方并将公诉

实务上本身有亲友遇此问题建议立刻向检方告诉
若是黑道恐吓则涉组织犯罪条例检方将依法求重刑
检举人跟证人并将依法保密保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6:02 |
kenken8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赌债民法根本不承认是债务

法界名言:赌债不是债

自然债务记得是指时效完成的债务,赌债不是债自然不可能是自然债务

赌债顶多算是事实行为

====================

债务能否依法律请求强制力保护分为法律债务和自然债务

「自然债务」又称为不完全债务,系指「无强制履行之债务」,其效力为「债务人虽不履行,法律亦不加制裁,但如其自愿履行,债权人得受领,并非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

以下引自政风宣导资料

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例如某丙和某丁约定当其奴隶1年,因违背公序良俗,其相互约定无效;又例如赌博输钱,因为赌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其赌债属于「自然债务」,并不需要清偿,故有所谓「赌债非债」之说;然而设赌者通常会以签票据或立借款等方式,转换债权形式,规避赌债项目,方便追讨,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也是赌场负责人与黑道挂勾并利用法律漏洞的方式,所以赌场是坑人的地方,不怕你不赌,就怕你不来,善良的人千万不能踏入赌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22:40 |
tom9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 债务能否依法律请求强制力保护分为法律债务和自然债务........

你这句话的来源如果不是引用施启扬老师或王泽鉴老师等学者的书
那还真是"漏洞百出",除非是确实上开民法学界有这样的说法,另当别论

债之发生原因是有可能以事实行为例如侵权行为而发生
一样可以请求法律介入,但不能说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律债务

.......「自然债务」又称为不完全债务,系指「无强制履行之债务」,其效力为「债务人虽不履行,法律亦不加制裁,但如其自愿履行,债权人得受领,并非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

上面这句话的原因是因为"债务"因时效消灭所以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债权人无法要求其强制履行
没有"法律债务"这东西,顶多只有因法律上原因而产生之债务
但债之发生我刚已讲过不一定是依法律原因发生

我讲的东西国内民法权威"王泽鉴大法官"的民法总则一书都有
请自行参照

债之发生原因.....

契约........以意示表示为之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学界通说是事实行为,证据是98国安五等法学大意第五题

不当得利.......产生原因为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尚有争议....请参照王老师不当得利一书

侵权行为......事实行为........请参照上述书单

若有"法律债务"一说请举民法学界之论文,杂志,书刊以资证明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09-12-24 00:4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09-12-24 00:3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赌债不是债,因为其发生违反72,所以无效.即然无效,就没有债之问题.没有请求赌债的权利.但若付了,则违反行为付款,也没有不当得利问题.(接近自然债务).
2赌债改为本票(和平签的),则脱法行为:有无效说,有票据无因说.
3若相对人间:赌债发生原因而另签票据,采无效说.其实是可以原因抗辩.
4对本票流出给第三人,发票人没有禁止背书,那就适用无因说,要付票款.(第三人善意且有对价取得本票时,就算是被逼迫签的本票,也不能撤销.民法92)

........
另外,思考:
1甲见乙桌上有五万元,正好乙不在,甲拿回去抵乙欠的赌债,甲有无刑法320I?
2甲找到乙,乙身上正好有五万元,被逼急了,只好还甲赌债,乙可以请求法院要回来吗?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4 12:48 |
tom9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24 12: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赌债不是债,因为其发生违反72,所以无效.即然无效,就没有债之问题.没有请求赌债的权利.但若付了,则违反行为付款,也没有不当得利问题.(接近自然债务).
2赌债改为本票(和平签的),则脱法行为:有无效说,有票据无因说.
3若相对人间:赌债发生原因而另签票据,采无效说.其实是可以原因抗辩.
4对本票流出给第三人,发票人没有禁止背书,那就适用无因说,要付票款.(第三人善意且有对价取得本票时,就算是被逼迫签的本票,也不能撤销.民法92)

........
另外,思考:
1甲见乙桌上有五万元,正好乙不在,甲拿回去抵乙欠的赌债,甲有无刑法320I?
2甲找到乙,乙身上正好有五万元,被逼急了,只好还甲赌债,乙可以请求法院要回来吗?


全错

赌债不是债更不可能接近自然债务

民法违背善良风俗无效,票据法上开已提过故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无效

跟据民法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一开始就无效了)......那你所列后序行为也一律无效更不可能脱法

所以更不会有原因抗辩的问题

全部都无效了更不可能有背书的问题

另外本人举的不当得利是列举债之发生原因证明上开法律债务的说法是错误的跟赌债无关

自然债务的成因本人已极尽查证之能事引用王老师一书提过,若有疑问请参王泽鉴老师民法总则一书

王泽鉴老师经历

  • 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民法专题讲座
  • 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
  •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员
    (-1994年7月1日)
  • 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
  •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
    (-1992年11月19日)
  •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
  • 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
    (1994年9月5日-)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09-12-24 13:4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4 13:3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赌债不是债O
但付了赌债可否要回来?又是另一回事.请问不是债,付了能不能以没有债之关系而主张不当得利要回来?

.............
王老是民法权威,佩服他的请求权基础引入国内.
着作等身,兼任数要职,法学大家.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4 20:27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5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