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2-12 20:39 發表的:
那請問,接續犯或集合犯都以一罪論,差別為何呢?
又,如前兩次行為用接續犯或集合犯以一罪論時,隔了三天又偷了第3次,此時應併入接續犯或集合犯或應數罪併罰?
一.接續犯或集合犯都以一罪論,差別為何呢?
1,如K大所述
2.接續犯=同一犯意,分數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如a大所問第二個問題中的H的行為
3,集合犯=反覆實施,學說上集合犯係指職業犯,即係常業犯,惟因"專家"官員,將常業犯癈除
使得實務上以集合犯代替常業犯,蓋造成刑愈判愈輕,
因為常業犯有加重刑1/2.但集合犯只是一個概念而無法源
4.集合犯包含接續犯,也就是說數個接續犯可能會成立集合犯
5.集合犯=a大所提問的第一題中甲的行為,但也是可成立數罪併罰
二.前兩次行為用接續犯或集合犯以一罪論時,隔了三天又偷了第3次,此時應併入接續犯或集合犯或應數罪併罰?
晚輩以為還是應以數罪併罰為當
s大!抱歉太晚回覆了,
因為晚輩昨天在上班,
(忙著拍霹靂刀龍29.30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