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小的(Q语录)为国考准备之行政法笔记,因字数均控制为700字以下,或有疏漏。另本题为实例题,远超过小的准备范围,因此解答恐有错误,仍请达人不吝指正
甲在河川行水区,违章饲养斗犬,影响公共安全,为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主管机关得命甲限期拆除该违章建筑,惟若甲置之不理,主管机关于期限过后为达到拆除该违建建筑之目的,依法得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方法:所谓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系指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公法上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人民,以间接强制或直接强制之方式,来促使其履行义务。兹分述如下:
1.间接强制:所谓间接强制,系指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行政法上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人民,以代履行或怠金之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或产生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而言。
(1)代履行:所谓代履行,系指对于负有行为义务而不为,其行为能由他人代为履行者,执行机关得委托第三人或指定人员代履行之。又代履行之费用由义务人负担。
(2)怠金:所谓怠金系指负有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人民,其行为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者,依其情节轻重,处以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怠金。
2.直接强制:所谓直接强制,系指行政机关以实力直接实现与履行义务同一内容状态之方法而言。
(二)因此本件拆除违章建筑之行为义务,性质上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故而主管机关得委托第三人或指定人员代为履行,惟经间接强制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因情况急迫,如不及时执行,显难达成执行目的,执行机关得依直接强制方法执行之。
(三)另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前应先经设定义务及告诫程序:
1.设定义务:即主管机关命甲拆除违章建筑。
2.告诫程序:即于处分书中,另限定甲于相当期间内履行拆除违章建筑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