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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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乙法院审理中当庭告诉,是否生告诉效力?又未经检察官起诉,法院不能审理. 2检察官起诉伤害,与乙之当庭告诉强制罪(公诉罪)和毁损罪(告仍罪)之一罪性?(若一罪,则前者已有追诉条件,则两者均起诉效力所及)(检察官不能同一案重复起诉. (二) 1同一件案:起诉(人十事实)=审判(人十事实),但法院不受法律评价拘束 甲说:诉之目的社会事实说:有罪判决,起诉事实同一下,按诉之目的的法益(如同为身体法益保护)和社会事实行为,判定是否同一案件,依300条变更法条.则本件甲伤乙之事实和追诉伤害之法益,均有同一相当性,故可以变更法条,并履行95条告知96条之辩明机会,后判决重伤害罪. 乙说:生活事实紧密关联说:按社会生活的时空的接近性,为同一案件事实.查本件起诉之事实为甲受乙之伤害,同一性下,则有罪判决,法院依300条,95,96即可变更法条,故法院可以变更罪名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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