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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題]關於民法的有效、無效、效力未定......需要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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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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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選擇題]關於民法的有效、無效、效力未定......需要幫忙>"<
這5題真的是把我搞瘋了,<br>
民法真的是很需要邏輯關係的一門科目呀!
閒話就不多說了,我自己查資料的結果,已經查到,
第2題:民法118-1,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3題:因為禁治產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不必看監護人,直接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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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azy106在2009-12-12 16:3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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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2-06 00:54 |
veronic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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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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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C選項為什麼不能選?
因不符善意取得之要件
第4題:為什麼會有效?甲的行為難道不算是無因管理的不法管理嗎?課本上寫說這種不法管理民法並未設有特別規定,只能依照侵權行為跟不當得利規定處理。既然已經是侵權了,那麼為什麼甲丙的買賣契約又算有效呢?
因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 無權處份 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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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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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06 02:00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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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者,係指動產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以移轉動產所有權為目的,由讓與人將動產交付受讓人,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以善意受讓時,仍取得其所有權之法律行為。 -------- 謝在全之民法物權論
要件:
1. 標的物須為動產。
2. 讓與人須為動產占有人。
3. 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人。
4. 受讓人受讓動產之占有。
5. 受讓人須係善意。
從上述可得知第1題中:
讓與人為所有人!
所有本題不符善意取得之第3項條件。
個人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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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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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
2009-12-08 10:42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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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題:為什麼會有效?
因為甲丙簽訂的是"買賣契約",題目並未提到移轉所有權並交付,
而買賣契約只是負擔(債權)行為,並不以有處分權限(所有權)為必要,
所以該契約的效力是有效且成立。
但是,如果題目提到的是交付(物權移轉行為),而甲並非有處分權之人,
所以其所為的交付,視為無權處分(118),效力未定,
需所有權人乙承認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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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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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2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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