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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請教物權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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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w-445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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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請教物權高手~
一、陳大同之父於97年1月1月過世後,依法繼承陳父名下之A房屋一幢及其座落之B土地一筆。繼承後,陳大同發現有如下之事實,問其如何處置?
(一)倘A房屋自95年1月間即由陳父租給陳大同之姑媽居住,於陳父過世後,陳大同可否逕向其姑媽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趕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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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
2009-11-29 01:58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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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並非物權高手,但對此題,略有一些見解!
一、依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類推適用繼承取得所有權,即陳大同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只能承受其父的權利、義務關係,亦不得任意取消原本的租賃契約。
二、所有權人死亡後,其生前之債權契約法律行為依然有效,故但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當陳大同因繼承同時取得陳大同之父之權利與義務,故陳大同因其父之買賣取得甲的金錢之權利,有義務交付房屋。
陳大同,可以取得房屋之金錢,並履行交付房屋!也可以否認其父與甲之買賣契約,拒絕交付房屋,但須因不當得利給付損害賠償。
三、題意不清,未說明李員與陳員之合作關係,究竟為合夥、租賃、買賣...等等之商業行為!
四、依民法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故陳員若欲以房屋做為抵押物,須經登記後,銀行才能認為陳員為房屋所有權人,亦才能將房屋做為抵押!
而登記後,若陳員單獨以「房屋」或「土地」為抵押,適用民876條之「法定地上權」之規定。
故,陳員當然可單獨以「房屋」做為抵押物;但相對銀行來說,風險甚大,通常銀行皆會要求房屋與土地一起抵押!
而陳員與銀行之金錢往來,實屬消費借貸之債權行為。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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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9-11-30 17:31 |
39163916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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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棒喲!!
m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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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09-12-02 11:37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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