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6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分割共有物之诉
一,分割共有物之诉,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7 22:18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按分割共有物之诉
1实体法上有民法824的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
1.1协议分割:依债之请求权分割,其解决共有关系合意,且分割方法亦合意,就前者为形成权,就后者为给付请求.(另按其给付为按原应有部分之变更)
1.2裁判分割:则依非讼事件,法院本就职权予以就共有关系之解销和物之分割为判决,不受当事人声明拘束.同时具有形成之诉(共有关系之解销)和给付之诉(应有部分之变形,为给付之诉).
3公同共有之分割准用分别共有之分割(828可以准用824)
二,
1继承为权利义务之承受,为公同共有之债.
2继承财产分割:其诉讼标的为1164(自由分割)(不受829限制)以下,民法830准用分别共有分割(824)(同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30 09: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2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