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0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練習
甲拿菜刀走向乙,想攻擊乙,請問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為什麼問乙?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19:05 |
ccgekimo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的話,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14歲不罰
3的話,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因精神障礙...不能辨識...不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01:54 |
veronica66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思考點是以正當防衛出發
甲持刀走向乙 已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侵害現在性成立)
如乙防衛行為係符適當 必要性 原則上 不構成所謂的犯罪
然此時又必需考量到所謂正當防衛限制部分
下列情形 均應先迴避 不得逕行主張正當防衛 否則仍構成犯罪(即所謂防衛過當)
1.欠缺罪責
2.侵害係屬輕微
3.共同生活具密切關係之人
4.無意圖可非難(即挑唆)
5.侵害與防衛極端失衡

題示情形 "1" 兒童 "2"同居人定義模糊
如設兒童為14歲以下 同居人可認共同生活具密切關係之人時
均係屬前述所論部分 應先行迴避
若逕為防衛行為 則仍成立犯罪 惟得依23條但書減免

以上為概論 不足部分 請餘下大大捕完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03:0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爭點是正當防衛的限制.及客觀上一般人認定.
其判斷是依一般客觀人基準:
1,一看即知是小朋友,所以不能再堅持以正對不正的行使防衛權利.離開應是最好的.
2,學者的親屬要限制,但同居人(共同生活人),亦應是,且乙明知.
3,精神病,又甲乙不認識,客觀上一般人可知甲是精神病,則正當防衛受到限制,若不是,則乙正對不正,不用限制.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09:0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喔~~原來是這種東西 表情
1.原則上正當防衛不已必要性為比要.也以當時防衛態樣判斷其"相當性"
緊要符合相性者.即可主張
2.防衛情狀.凡只限在人為侵害即可.不以有責任與否為必要(採不法說):
另外.責任說採攻擊者須三階滿足.否則出現限制或欠缺責任能力者的保
護.與正當防衛之行為出現利益衝突之下由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者.出
現不公平之現象
3.採不法說.皆為多數說.採本說者亦利用"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保護無
責任或限制能力者
4.綜上.乙皆可主張正方防衛.但不能違背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即可適法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11:45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5 19:0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拿菜刀走向乙,想攻擊乙,請問乙應如何才不會犯刑法?.試問:1甲是兒童,2甲是乙的同居人3,甲是精神病(甲乙不認識)

管見以為,只要乙防衛不過當,皆可正當防衛
1.甲是兒童=乙只要將甲的刀子奪下,乙當然可以為正當防衛,而且現在的兒童(12歲以下)都很大支的,搞不好乙還打不過他
2.甲是乙的同居人=如果甲是以殺乙的故意,乙當然不受限制呀!因為正當防衛的限制,係指非生命上受到威脅時,
    若甲非以殺乙的故意,乙只要不侵害甲的生命的一切防衛皆可防衛,只要是避無可避之下皆可
3.甲是精神病=老話一句,如果不能正防衛且又無法避免時,難道乙要乖乖被砍嗎?
所以以上三題,只要乙正當防衛不過當,乙皆不會該當刑法上犯罪


還是參考q大的好了
至於小弟寫的,您還是忘了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6 14:44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到底是問甲還問乙? 表情
不過樓上大大所講的,個人都認同。
~來亂的,別介意。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6 15:04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6 15: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到底是問甲還問乙?
不過樓上大大所講的,個人都認同。
~來亂的,別介意。
應該是問乙
如果問甲的話,答案肯定只有一種
就是傷害未遂
但前題菜刀是假的(故不成立187),且甲是傷害的故意,而且甲砍不到乙(傷害未遂不罰)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6 15: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37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