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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22,366號釋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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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n0429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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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釋字622,366號釋文的問題@@
釋字622號解釋大致整理如下
行為人情況:
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2.裁判確定後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可易科罰金)
3.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按刑法第41條第2項不可易科罰金) =>釋字622號解釋:
(1).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立法理由,認為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時,如仍准易科罰金,恐有鼓勵犯罪之嫌,目的固屬正當
(2).惟若法官認為犯罪者,不論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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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19 23: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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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9-09-19 22:40 |
shon0429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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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亂碼... SORRY
上面部分的亂碼可以忽略 不影響問題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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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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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9-19 22:43 |
shon04295271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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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最新研讀感想
整理如下
Q1.
所以說,”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之行為人”可以易科罰金???
=>
可以,只要每個宣告刑皆未逾六個月.
Q2.
如果可以易科罰金,那刑法第41條第一項”而受6個月『以下』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可以易科罰金)”的規定不就形同虛設…?
=>
不會形同虛設,因為第41條第一項所規定者,主要是針對一罪一宣告和執行刑,非數罪執行刑
*
再者,依據大法官釋字622號
刑法第41條第2項,若改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執行之刑
<雖>逾
六個月,亦適用之" 則符合該釋字的精神
我的初步了解是如此,但不太有自信
想請教各位大大
如此說法是否有誤???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20 01:0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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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9-09-20 00:51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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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或許有大大像要的解答: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08704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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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9-09-20 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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