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95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eco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請教兩題~!!
1.請問既了未遂以及普通未遂有何區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neco2在2009-08-31 00: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31 00:38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來試試看
要做區分之前要先瞭解有什麼相同。既了未遂以及普通未遂都是未遂犯的型態。
但是問題來了,未遂犯怎麼分類?學說上有不同舉二例說明:
1.未遂犯:
(1)普通未遂
      ①中止未遂:
        Ⅰ既了未遂
        Ⅱ未了未遂
(2)不能未遂
2.未遂犯:
(1)普通未遂
(2)不能未遂
(3)中止未遂
      ①既了未遂
      ②未了未遂
本題擬採用學說二,將未遂犯區分為三類來討論。
學說二是以結果來看,普通未遂是行為人已著手,但未製造犯罪的危險或結果。既了未遂是行為人已著手,但因行為人於著手後努力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舉例來說,甲基於殺人的目的而拿刀殺乙,砍了數刀之後(著手),乙傷重倒地。
甲離開後,乙命大未死------普通未遂
甲後來想想,不想殺乙(出於己意),並將乙送醫(防止結果之不發生),乙因之未死------既了未遂
當然啦,這樣的講法是比較口語化,其他大大有比較專業的說法,也請大大自行參考。

甲開槍殺狗乙,沒打到------殺狗未遂。換成刑法用語『毀壞器物未遂』,因刑法354條不處罰未遂,所以沒事,下次不要這樣子囉。
甲開槍誤殺丙,這要怎麼說?丙是人呢?還是狗?
丙如果是人,代治大條了,丙死了,過失殺人罪。丙沒死,過失傷害罪。
            然後,殺在刑法上是行為。所以丙也可能沒事。嘿嘿,沒事嗎?錯,殺人未遂!
丙如果是狗,丙死了,過失殺狗,換成刑法用語『過失毀壞器物』,因刑法354條不處罰過失,所以沒事,下次小心點。
            丙沒死,也是過失殺狗,換成刑法用語『過失毀壞器物』,因刑法354條不處罰過失,所以也是沒事,下次小心點。
            丙閃的快,沒事呢?一樣殺狗未遂,一樣『毀壞器物未遂』,還是一樣不構成犯罪。
當然囉,還有細節部分還沒補充,有興趣咱們再聊嘿。

敬請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答覆與討論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31 13:03 |
cck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我提出我的見解好了   表情  

所謂未遂,是指已"著手"但尚未完成實行行為或實行行為已完成,但尚未發生實行結果而產生了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

所謂既了未遂:指行為人"著手"後,已完成實行之行為,但尚未發生結果稱之
如甲殺乙...以為乙以死,離開後丙救起送醫未死...甲成立普通未遂
又如甲殺乙...於心不忍...,將乙送醫未死...甲成立中止未遂

所謂未了未遂:指行為人"著手"後,尚未完成實行之行為稱之(又稱中絕未遂)
甲想殺乙....砍殺第一刀時,正巧警方路過撞見,甲恐懼逃逸...這就是實行但尚未完成...

而所謂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皆有可能發生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之情況,要看行為人主觀有無故意而客觀有無既遂而論之


另一個甲開槍殺狗乙,卻誤認丙為狗乙而殺之,試問甲犯何罪?

刑法上稱之為客體錯誤,便要區分為等價錯誤或不等價之錯誤,此題為不等價的客體錯誤

依照論述應:
1.對要攻擊的狗,成立未遂,而刑法狗為物,刑法354條不成立毀損未遂,因此不成罪

2.對誤中的丙,應成立過失致死,所以應依照刑法276條論之

結論:甲成立刑法276之過失致死罪


[ 此文章被ccke在2009-08-31 23:4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答覆與討論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31 23: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