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ygg888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46 刑事诉讼,地方法院简易庭依检察官声请,对被告以简易判决处刑,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审上诉,经地方法院
46 刑事诉讼,地方法院简易庭依检察官声请,对被告以简易判决处刑,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审上诉,经地方法院
合议庭撤销原判决,改依通常审判程序为第一审判决,并谕知被告无罪,试问: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a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9 14:09 |
ping505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事诉讼,简易庭有几审?根据刑诉法哪一条?

依刑诉455-1,简易程序仅有二审,即地院独任法官为第一审、地院之合议庭为第二审

~~下列引用实务见解:
是地方法院简易庭对被告为简易判决处刑后,经提起上诉,而地方法院合议庭认为应为
无罪判决之谕知者,应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条之一第三项准用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意旨,由该地方法院合议庭撤销简易庭之判决,改依第一审通常程序审判,
并自为第一审判决,不得迳依简易程序第二审判决谕知无罪(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二四号判决意
旨参照)。

所以答案D是正确的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31 14: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1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