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9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ygg666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4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4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書記官不得自為送達 
(b)送達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7 10:39 |
ss200811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訴法123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149條:公事送達事由(一):於外國送達者,以公示送達為主
         選項b的「一造辯論判決」,指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若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適用在送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27 11:20 |
yygg777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49條:公事送達事由(一):於外國送達者,以公示送達為主
-------------------------------------


選項
(c)被告出國下落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是否因為(民訴145條)才不選(c)?

[pre](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pre]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7 19:11 |
ss200811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吶^^可能是我回答的讓人誤會了

不過呢 我想你懂的,就是145條囑託送達若還是不能收到or找不到人

就會使用149條的"公示送達"囉!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27 21:33 |
yygg888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ss20081102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9 12:4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