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ygg77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预备合并
18 原告起诉主张:先位声明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与被告離婚,如果法院认为原告先位请求无理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22:19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预备合并-如果法院认为原告先位请求无理由,请求法院依后位声明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19 23:08 |
i3487140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相同原告对相同被告,主张2种以上性质不相容许之诉讼标的及诉之声明,并排定其先备位置,以先位之诉有理由为备位之诉 解除条件(失效):以先位之诉无理由为备位之诉之 停止条件(生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07-20 01:38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则上预备合并是再不两立的情况下发生 但有学者认为在得两立的情况下应该也要加以承认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0 20:12 |
daisyfair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预备合并,
就是两个诉求有相牵连,
为防止前位的声请受败诉之虞
再向法院请求裁判后位之声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20 20:38 |
0857risk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预备合并是指原告预料所提诉讼,有可能会受败诉判决,故于起诉时合并提起,或于诉讼中追加提起,不能并存之诉讼,以备先位之诉受败诉判决时,能就后位之诉获胜诉判决。

例如 :原告甲以恶意遗弃为理由,以妻乙为被告,请求判决离婚,但为预防该离婚之诉可能败诉判决,而另请求于离婚败诉时应命乙履行同居义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1 18: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8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