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4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ygg6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4 关于选定当事人制度,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4 关于选定当事人制度,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选定人对于被选定人之权限不得加以限制
(b)被选定之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8 22:46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诉41条
可以辨别
b对c错d错
(选定当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于前条第三项所定者,得由其中选定一人或数
人,为选定人及被选定人全体起诉或被诉。
诉讼系属后,经选定前项之诉讼当事人者,其他当事人脱离诉讼。
前二项被选定之人得更换或增减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44条第一 项
可以知道a错
(选定当事人为诉讼行为之限制)
被选定人有为选定人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但选定人得限制其为舍弃、认
诺、撤回或和解。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0 02:51 |
0857risk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选定当事人,无论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均可以。至于如何选定,法律目前无明文规定,可由当事人任意为之。但关于当事人选定之事实及更换、增减,应以文书证明,且必须通知他造,否则不生效力。
选定效力,被选定人取得实施诉讼权。但选定人得限制为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44条第一项参照)
判决效力,法院虽对被选定人为判决,惟其效力及于选定人(401条第二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1 19: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7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