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5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311019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繼承
甲有數棟房屋,有A.B兩子女,均已成年,甲要求A.B每人每月給甲兩萬元生活費,A.B均同意。過了一陣子後,A認為甲有數棟房屋,可足自養,故不再給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2 18:3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311019 於 2009-06-12 18:30 發表的 繼承: 到引言文
甲有數棟房屋,有A.B兩子女,均已成年,甲要求A.B每人每月給甲兩萬元生活費,A.B均同意。過了一陣子後,A認為甲有數棟房屋,可足自養,故不再給甲生活費,甲一怒之下,表示A不得繼承甲之遺產,甲死後,A是否可繼承甲之遺產?


甲死後,A仍得繼承甲之遺產
因為A不依約給甲生活費,尚非屬對於被繼承人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並非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縱甲表示A不得繼承甲之遺產,亦不生喪失繼承權之
效力。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13 16:1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311019 於 2009-06-12 18:30 發表的 繼承: 到引言文
甲中年喪妻,有成年子女A.B.C,甲又再娶了乙,後來A死亡,並留下大量遺產,甲拋棄繼承,但乙已經懷有身孕,之後B.C分割遺產是否有效?何人權利受侵害? 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一)本題BC分割遺產,應屬無效。理由如下:
(1)乙之胎兒為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若為活產,為甲之婚生子女。
   因此,乙之胎兒為被繼承人A之弟(同父異母),為1138條第三順序之繼承人
(2)A死亡,其並無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其父甲,及其母。依題示,
   其母早逝,甲拋棄繼承,故其遺產由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由BC及乙之胎兒為
   繼承。
(3)BC未保留乙之胎兒之應繼分,即分割遺產,違反民法1165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BC所為之遺產分割無效。
(二)乙之胎兒對A之繼承權遭BC侵害,應由胎兒之母即乙為其代理人(1165條第二項)
   ,依同法第1146條主張其權利。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13 20:3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3 16:36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13 16: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3)AB未保留乙之胎兒之應繼分,即分割遺產,違反民法1165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AB所為之遺產分割無效。
(二)乙之胎兒對A之繼承權遭AB侵害,應由胎兒之母即乙為其代理人(1165條第二項)
   ,依同法第1146條主張其權利。



我覺得上述引用的AB
應該是BC才對吧!!!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13 19:0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6-13 19: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上述引用的AB
應該是BC才對吧!!!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不要懷疑
你的指正是對的
謝謝囉!表情



答題時看到阿飄囉
A都死了
還會回來分割自己的遺產表情
呵呵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3 20:38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個人覺得 第一題 依據1187條 (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被繼承人若有立遺囑的話 他可以自由的認定某被繼承人不得繼承
但無1145知情形 不能侵害其應繼分
故A僅得分得其應繼分
供參考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5 00: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1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