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9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of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分享] [转贴]别把男人当摇钱树
作者:李冠蓉


「女人真是视钱如命的母老虎啊!」
连日来,我两个男性朋友泰德和查理纷纷挥剑斩情丝,逃出令他们水深火热的恋情。

谈起前女友施加在他们身上的「经济制裁」,仍是余悸犹存。

自嘲是「虎口余生」的泰德惊魂未定地抚着胸口说:「要不是跑得快的话,恐怕全身的皮要被女人剥掉好几层哩!」

泰德的女朋友在两人的感情进入稳定期后,理所当然地宣布︰为了我们共同的美好未来着想,为了提早让我练习持家的本领,为了帮省下你辛辛苦苦赚来的每一分血汗钱,以后你花钱都得经过我的同意。

此后,泰德食衣住行育乐所有生活开销,全都落入女友的掌控中。

泰德想买个项炼送给女友当情人节礼物,女友劝阻:「别买!因为你现在花的每一块钱,都是等于花我的钱。」
泰德和朋友聚餐平均分摊餐费,女朋友抗议:「你晚到,别人都把菜吃光没留几口给你,何必和别人出一样多钱呢?」
泰德连连叫苦︰「我一个大男人,如果去和兄弟计较个几十块钱的吃亏便宜,这像话吗?」

因为受不了女朋友时时刻刻将他当成聚宝盆,有进无出地攒下每一颗铜板,泰德宁可背负「不知好歹」的罪名,也要拿 回自己的花钱自由,大吵几假之后,莎哟那啦再会啦!


查理的女朋友则是以「怕他花心」为由,提出接管他的存摺的要求。

她说:「这样万一你移情别恋了,这里头的钱通通归我,当成是对我的补偿。」
查理反问女友:「如果是你变心呢?」
女友稍加思索后回答:「那就还你一半!」
查理想不通,一旦他成了失恋的苦主,却还得给拥有新欢的前女友一半财产,天下有这款道理吗?


最近,查理基于理财的考量,趁房价和房贷利率都跌至历年谷底时,买下生平第一栋房子。
女朋友再度提出冠冕堂皇的要求,要查理把房子登记在她名下,作为「爱她的证明」。
查理说:「我不想再当她的摇钱树了!对她三年来的爱情,刹那间消失得无影无踪,当然也没啥好证明了。」

泰德和查理都曾经问过女朋友,为何在还没结婚前就急着管钱呢?
答案一致,两个女人异口同声回答:「妈妈从小教我的。」

哈,对了,从前的婆婆妈妈们深信「男人没钱使不了坏」、「男人一有钱就会作怪」

这些男性行为法则,于是便以「贤内助」的身分、藉由「持家」的手段,接管男人的财务,趁机勒紧男人的裤腰带。
万一百密一疏,男人还是有了外遇,自己至少拥有房子车子银子等物质补偿

但,现代女人也别忘记,从前的婆婆妈妈之所以会有如此的权宜之计,也是充满许多情有可原的不得已。
只因为,过去的社会并没有给女人和男人平起平坐的待遇。

法律的不公与传统的束缚,更是令她们饱受剥削与压抑。
藉着「贤淑节俭」之名,对男人行「经济控管」之实,几乎是多数女人的自保之道。

拥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现代女人,早已非社会上的弱势团体,对婚姻的渴求,也不再只是「长期饭票」而已。
丰富的恋爱经验,更应该让现代女人领悟出,男女、夫妻之间「相处愉快」比「永不分离」来得更有意义!

女人若还一昧迷信「掐紧男人钱包」等于「掌握男人忠诚」……
你可不想冒着你的男人像泰德和查理那样落荒而逃的风险,对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0 05:48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lofa于2005-01-10 05:48发表的 [转贴]别把男人当摇钱树:
作者:李冠蓉


「女人真是视钱如命的母老虎啊!」
连日来,我两个男性朋友泰德和查理纷纷挥剑斩情丝,逃出令他们水深火热的恋情。
.......
我觉得钱很重要啦
但是也要看怎么充实的利用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07-14 10: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2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