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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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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請幫忙....幾題刑訴問題
下列第二審判決何種情形得上訴第三審:
(A)竊盜案件適用通常審判程序而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者
(B)搶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而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者
(C)偽造文書案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而有判決違背法令者
(D)強盜案件適用通常審判程序而有認定事實錯誤者





答案是 C

上訴第三審是要 "違背法令 " 所以D一定錯
那其它3個要怎麼分........?  


下列敘述何者無誤:
(A)澎湖警方逮捕嫌現行犯後,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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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27 20:11 |
foolop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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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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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請問您問的這些問題,是司五等的考題嗎??
未免考的太細了吧 > <

下列敘述何者無誤:
(A)澎湖警方逮捕嫌現行犯後,如未能於二十四小時解送指定處所,應先就近送至澎湖地院
(B)被追呼為犯罪人者經警方逮捕後未必須解送檢察官
(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應發佈通緝
(D)夜間原則上不得為緊急拘捕

A→不是現行犯,是『 被告 』才對     刑訴91
B→正確
C→得命拘提
D→我不太確定,不過應為『 原則上不得夜間詢問』吧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證人之個人意見不得為證據(B)證人未經具結之供述不得為證據
(C)鑑定證人未到庭得拘提之並罰鍰(D)以上皆是

你會不會是KEY錯題目??   題目應該是『 何者不正確吧!! 』

A:刑訴160  
B:刑訴158之3
C:鑑定證人,不得拘提 刑訴199

SO,答案是C...   如果題目是『 何者不正確』的話



目前只知道這幾題,希望有幫助到你^^"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大麗絲) | 理由: 答案雖有爭議!還是給你加油囉!


不要讓別人的猜疑,阻礙了你追求夢想的決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1 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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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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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oolopt18 於 2009-06-11 02: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下列敘述何者無誤:
(A)澎湖警方逮捕嫌現行犯後,如未能於二十四小時解送指定處所,應先就近送至澎湖地院


A→不是現行犯,是『 被告 』才對     刑訴91

刑訴91條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
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

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
,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個人以為:
依前述規定,本題錯的地方,應該是最後一句,而不是第一句哦!
也就是說應改為:應分別情形先就近送至澎湖地院或澎湖地檢署。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11 09:42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1 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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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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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oolopt18 於 2009-06-11 02: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證人之個人意見不得為證據(B)證人未經具結之供述不得為證據
(C)鑑定證人未到庭得拘提之並罰鍰(D)以上皆是

你會不會是KEY錯題目??   題目應該是『 何者不正確吧!! 』

A:刑訴160  
B:刑訴158之3
C:鑑定證人,不得拘提 刑訴199

SO,答案是C...   如果題目是『 何者不正確』的話


題目沒錯的話,法條是這樣解釋的:
(A)鑑定證人之個人意見不得為證據
刑訴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因為有除外規定,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B)證人未經具結之供述不得為證據
刑訴158-3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刑訴186條第一項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本答案之問題為:
1證人對於案情的陳述,一般稱證言,而非供述
2158-3適用的前提是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並不是絕對的哦!
例如:186條第一項但書有兩種人,不得令具結哦!
這兩種人為證人時,應規定本來就不得令其具結,其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言,仍得作為證據吧!
(C)鑑定證人未到庭得拘提之並罰鍰
問題:鑑定證人之性質為何?是鑑定人,或是證人
記得多數說採後者吧!所以應該適用178條而不是199條
刑訴178條第一項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以上不同見解,樓上參考看看吧!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1 10:06 |
a112103124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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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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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情形經檢察官同意時,司法警察得不解送檢察官:
(A)傷害案件之通緝犯經逮捕到案,而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B)侵占遺失物案件之現行犯經逮捕到案
(C)毀損案件之現行犯經逮捕到案
(D)通姦案件之通緝犯經逮捕到案,而告訴已逾期

我的看法如下:
(a)有錯:
((刑訴87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通緝尚未撤銷,逮捕後即應解送發佈通緝機關。
(c)有錯:
(刑訴92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毀損案件的最重本刑超過1年
淺見請酌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1 15:56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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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11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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