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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蘋果依法歸誰所有?
家中蘋果樹所結蘋果,遭颱風吹落鄰居庭院中,蘋果依法歸誰所有?       
1.鄰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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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8 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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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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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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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6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8 22:58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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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18 22: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民法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這位老大,您沒有順便回答他:視為與推定的差別??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8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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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乃法律就某一特定事實之存在,賦予另一法律效果。即使另有反證,亦不因而喪失其效力。

推定:因有某種事實存在,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從而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惟若有反證,及失其效力。

其立法理由為:
本法則視為鄰地之果實,以維持相鄰人間之和平。若鄰地係供公眾使用之地,例如公行道路等,既不能以其果實為公眾之所有,莫如仍視為原物所有人之果實,以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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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6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8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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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18 23: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位老大,您沒有順便回答他:視為與推定的差別??
^^


推定:將某種事實不存再不明確時.法律乃依通常一般之狀況常理加以推斷
法條常有堆定之字語:ex民法1036.9.982-2

視為:也就是擬制.乃法律對生活合理之規範而不問真實是否.依法律政策加
以確定ex.民法7

推定可舉反正推翻:擬制則否

民法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擬制.無法舉反証堆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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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分享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5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18 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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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有爭議,蘋果遭颱風吹落鄰居庭院中,非屬『自落於鄰地』,蘋果的所有權有可能屬『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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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未見說明何以屬於自己所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19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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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09-05-19 14: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應有爭議,蘋果遭颱風吹落鄰居庭院中,非屬『自落於鄰地』,蘋果的所有權有可能屬『自己所有』。



我覺得還是鄰地所有人所有

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
趣。又本條之「自落」,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
無異見,併此敘明。

颱風,不是鄰地所有人所致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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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新法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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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5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9 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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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19 15: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還是鄰地所有人所有

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
趣。又本條之「自落」,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
無異見,併此敘明。

颱風,不是鄰地所有人所致吧表情

讚成+1表情  

民法798條
所謂自落鄰地
包括出於成熟風吹雨打自然力作用而落地者皆屬之
(詳參謝在全老師民法物權論)

所以本題蘋果為鄰地所有人所有
我覺的應該沒有疑義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19 16:2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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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謝師和王師有部分見解不同,宜一併說明為妥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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