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協議離婚
而且並非當事人(大哥)的真意
那當初的離婚登記則有瑕疵
而且可能有偽造文書罪的問題
如果是裁判離婚
要考慮的是能不能再審的問題
相關依據請參考民事訴訟法496條以下之規定
若離婚已生效.那小孩的監護可爭取回來嗎?
--->如果現任親權人有不適合行使親權之事由
(例如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
可以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人
民法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