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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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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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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贓物
甲竊得一隻高級女用手錶,欲送給其妻乙,其妻因知道該錶為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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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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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5-04 21:53 |
oak81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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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以下稱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之普通贓物罪:
(一)1按收受贓物者,為贓物罪。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其同條第三項復謂,『因贓物變得之財
物,以贓物論。』
2其所謂『收受贓物』,係指行為人主觀人認識其所得
之物為贓物,客觀上並為收受或變賣得款,即為已足
。反言之,行為人若不知其所得之物為贓物,則無本
罪之適用。
3如題意所示,乙雖拒絕在先,但贓物之性質並不因乙
死亡而改變,且乙將其贓物取出變賣得款,故應認為
乙之行為具有收受贓物之故意。該當贓物罪之構成要
件。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其行為顯具有罪責,實質肯定。
結論:乙之行為成立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贓物罪。
(附帶說明,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但變得之財物又
易成各式物品,則非本條所指之贓物。竊賊必熟之
)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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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9-05-04 23:27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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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竊得一隻高級女用手錶,欲送給其妻乙,其妻因知道該錶為竊盜所得,乃嚴正拒絕。某甲只好自己收藏,嗣候某甲因車禍意外身亡,其妻乙於整理甲之遺物時發現該錶,取出變賣得款,問甲妻乙是否犯罪?
一.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49第一項收受贓物罪
(一)刑法349第一項收受贓物罪:乃行為人名知該物品係為財產犯罪上不法取得織物.而無償收受之
(二)題示.甲竊得一隻高級女用手錶.欲送給其妻.其妻因知道該錶為竊盜所得.乃嚴正拒絕.故乙之行為
不成立本罪
二.乙之行為成立刑法349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
(一)刑法349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乃行為人於仲介之身分將其財產犯罪上不法取得織物.買賣.互易.典質
並以契約成立為既遂
(二)依題示.其妻乙於整理甲之遺物時發現該錶.取出變賣得款.客觀上乙以變賣之方式銷贓取出變賣得款
之行為.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具備認知與意欲.故成立本罪
三.上開所述.乙之行為論以349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構成要件該當.具為法性責任上依刑法351免除其刑之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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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9-05-05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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