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4-25 15:54 发表的 :
我觉的
相关并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
而且法院实务行之已久
所以本案(扁案)的合并似乎看不出有违法之处
也看不出法院是为了政治迫害才并案的
有问题的应该是刑诉对于相牵连案件的规定过于宽松
再加上法院实务对于相牵连案件的认定更是无限上纲
对此学者早有批评
不过这是立法论和解释论的问题
考生们可能都期待等大法官解释下来再记就好了吧
你说的没错...等大法官的释字吧!
其实这题跟刑诉比较没有关系..
刑诉第六条第二项
已系属于数法院者...才会有牵连管辖
就算实务是以刑诉第七条第一款:一人犯数罪而认为是相牵连案件来看
但扁案仍仅系属到同一台北地方法院,应不属于牵连管辖的问题
惟仍有违反法院组织法,而违反刑诉379第一款法院组织不合法之判决违背法令
这题是比较偏法组的问题... NOT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