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櫻 於 2009-04-10 18:28 發表的 :
一.甲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與主辦機關所簽訂之BOT投資契約,其法律性質為何?
(一)參考資料:1釋字533號解釋吳庚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有關行政契約的判別標準: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32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契約標的說契約目的說具體標準:(1)(2)(3)(4)(5)(二)參考法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條:
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提升交通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特制
定本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個案特性,得基於公平競爭原則許可民間機構於一定
期限內經營交通建設,
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收取之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中明定。
第38條:
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評
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管機關完成
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
營運。
第 五 章 監督與管理(40條至45條)主管機關的強力介入與監督管理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建設計畫之性質,備具民間投資資訊,供民間投資人索
閱,並參酌民間機構建議事項,擬訂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之公告內容。
主管機關應
本於合作精神及不違反原公告內容,與民間機構簽訂
興建、營
運交通建設之契約。
主管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
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契約內,得
明定由雙方組
成協調委員會,就契約履行及其爭議事項協商解決之。
第35條:
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係指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
所有交通建設經折舊之全部資產。
民間機構許可經營期限屆滿,依原許可條件移轉營運資產予主管機關,其
有償或無償之移轉條件,及有償之價金決定方法與給付時間,雙方應於
興
建、營運契約訂定之。
綜合上述吳庚老師的見解,及法條明訂之系爭契約內容(標的),
應該不難導出系爭契約為行政契約之性質。
當然問題是,我們不可能背那麼多法條,所以考試時,就有賴題目明示或附相關法條,
否則,應該也不會怎樣,因為大家都一樣,就各憑本事,碰碰運氣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