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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四錯誤&民法22條&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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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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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意四錯誤&民法22條&不當得利
1.民法22 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qu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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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09 17:18 |
ushine9804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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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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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22條,...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居所視為住所
二.動機錯誤:
1.當事人資格的錯誤,如誤以為甲懂法文而聘用
2.物之性質的錯誤,如誤以為偽品為真品而購買
內容錯誤:
1.法律行為內容錯誤 ,如誤買賣為贈與
2.當事人同一性的錯誤,誤以為A律師為B律師而委任
3.標的物同一性的錯誤,如本欲買A物但誤以為B物為A物而購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在第1點部分:民22第2款但書為例外規定,即另外不以其居所視為住所始為正論。第2點則大致分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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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4-09 22:36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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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考涉外民事適用法
3.沒有誰為主反正就依構成要件檢討之
4.大概是誠實信用原則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5 (by winkor) | 理由:
除引用民法帝王條款的誠實信用原則,與本題所問不同外,其餘所言正確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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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4-09 23:37 |
從零開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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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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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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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七九是 無法律上原因 致 他方受損害 一方受利益 為 不當得利
民法第七六七是所有物之使用 收益 處分等所有權 為他人所侵害 被侵害之一方得請求除去妨害或請求防止之
系為 物上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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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引用法條正確,惟有關民767部分並未敘述完整(因民767有3個重點)
In o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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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4-11 00:32 |
prophet99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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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1
分享:
▲
4.何謂帝王式衡平規定..?
依據賴大師的書:
民法第187條第3項規定:「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學說上稱為衡平責任。立法目的在體恤清寒被害人,使能得到相當程度之補償,乃係道德規範之法律化。須考慮雙方當事人經濟情況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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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引據清楚,說明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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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4-13 16:52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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