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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行政法-拆除令
人民不服工務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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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7 16:1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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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16條
1.是否發生停止執行之效力?->原則上不依提起行政爭訟而停止執行
2.有無請求停止執行之可能?->有.行政訴訟116-2.3
3.得否請求假處分?->不形.因為行政處分(限期拆除令)以作成.僅能申請停止執行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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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題示之【行政爭訟】,非僅限於行政訴訟,故不宜只就行政訴訟部分作答,且第3題之理由未見充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7 22:45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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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發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1,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
   止,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93條
         定有明文。
 2,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有關行政處分之
   構成要件判斷:按題所示之工務局之限期拆除令
   合於本條要件,係為行政處分之一種。
 3,綜上,該拆除令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爭訟而
   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二)有無停止執行之可能?
 1,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法律另有規
   定時,行政處分之執行得暫時停止執行,此為法
   理所謂「暫時性權利保護」,主要目的在於保障
   人民憲法上訴訟權利,針對「撤銷訴訟」或「確
   認無效之訴」之有必要時,暫停原行政處分之執
   行或停止該處分之效力。
 2,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即指同條第2項及第
   3項之規定。試述如下:
   (1)案件繫屬中,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係有理
      由,而該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
      害,且有急迫之情形,而停止該執行對公
      益並無重大影響,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
      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2)案件起訴前,該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
      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形,而停止該執
      行對公益並無重大影響時,法院得依受處
      分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3,綜上,人民不服工務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
   爭訟時,視情況得暫停原處分之執行。
(三)得否請求假處分?
 1,前開所述「暫時性權利保護體制」,除上述之停
   止執行規定外,尚有「保全程序」亦屬之。
 2,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之規定,於爭執公
   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之發生或避免急
   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此即為假處分之要件是謂。
 3,綜上,人民不服工務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
   爭訟時,亦得聲請假處分以為保全。

((本題試按國考格式之字數及行數修正,請各位先進指導。))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1 20:2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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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嚴整,但仍僅就行政訴訟作答部分,缺失同一樓,而第3題解題之忽略行訴299條規定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0 00:49 |
vivid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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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07 16:13 發表的 行政法-拆除令: 到引言文
人民不服工務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爭訟,試問:
1、是否發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2、有無請求停止執行之可能?
3、得否請求假處分?
表情


管見以為

工務局的之限期拆除令
其目的是「除去現在存在且將來繼續存在之違反義務之狀態」
亦即對將來實現義務的內容
以公權力的手段,強制人民履行其經以行政處分設定之行政法義務

換言之,人民不服工務局之限期拆除令
似應以「行政執行法」為主,
就不服限期拆除令,
以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為特別救濟途徑

Q1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Q2
例外,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Q3
依行政執行法,人民僅具有「聲明異議」之特別救濟途徑

惟就聲明異議之後是否得有其他救濟途徑
實務上和學說上見解不一,仍有爭議
實務採否定說
學說則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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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雖為另類之見解,但其中可能之缺漏處,請見第4樓大大之說明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0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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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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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於 2009-05-10 10: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管見以為

工務局的之限期拆除令
其目的是「除去現在存在且將來繼續存在之違反義務之狀態」
亦即對將來實現義務的內容
以公權力的手段,強制人民履行其經以行政處分設定之行政法義務

換言之,人民不服工務局之限期拆除令
似應以「行政執行法」為主,
就不服限期拆除令,
以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為特別救濟途徑


行政執行法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如果是行政執行法的拆除命令
那應該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
應適用該法第三章的規定
依該法27條
和本題的情形好像不大一樣吧
本題情形應該還在標紅字階段
如果是行政執行法的執行
應該是標紫字的部份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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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有指出他人缺失,並加以詳盡解惑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0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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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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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就有很多由主管機關命限期拆除的規定,例如:

78條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
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
  。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
  除
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81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
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95-3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
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
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
廣告或樹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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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資料分享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0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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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10 00: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三)得否請求假處分?
 1,前開所述「暫時性權利保護體制」,除上述之停
   止執行規定外,尚有「保全程序」亦屬之。
 2,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之規定,於爭執公
   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之發生或避免急
   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此即為假處分之要件是謂。
 3,綜上,人民不服工務局之限期拆除令,提起行政
   爭訟時,亦得聲請假處分以為保全。 

.......

不好意思
偶又來找茶了表情



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但本題建管機關的限期拆除令,應該是行政處分吧!
姑且不論建管機的限期拆除令是否符合298條第二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
」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要件

依前面行訴298條的哥哥(299條)告訴我們
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所以.....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10 14: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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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有針對第3題部分,引述正確法條


感恩惜福!
獻花 x5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0 12:00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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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High呀!!!

厚著臉皮試著塗鴉,竟然可以換來一堆高手來增進我最弱的一門學科,值得呀~~~
嘿嘿嘿,真心感激各位先進們的指教喔!!!!
High到爆了!!!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1 00:08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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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5-10 12: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本題建管機關的限期拆除令,應該是行政處分吧!
姑且不論建管機的限期拆除令是否符合298條第二項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
」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要件

依前面行訴298條的哥哥(299條)告訴我們
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所以.....表情

 
可是,這位老大,小的提出觀念溝通一下喔:
 
依據您所指出該法第299條,小的以為:該條規定係針對該"行政處分"本身不得請假處分,而非對該處分之"內容"耶。

個人以為:本條所謂不得為假處分之客體者,係行政處分之"形式",依本題而言,就係指"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下行政處分"這件事。可今天聲請假處分之對象,係針對行政機關處分之"內容",依本題而言,就係指"拆除房子"這一件事。

因此,小的以為,對於該處分之"內容"而言,還是可以聲請假處分的唷!

請您指導一下吧! ^.^"

參考
第299條修正草案(95.01.11):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草案說明>:本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得依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原法條文字易遭誤會為凡有關行政處分者,均不得為假處分,爰修正使明確。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2 00:5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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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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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1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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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11 12: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這位老大,小的提出觀念溝通一下喔:
 
依據您所指出該法第299條,小的以為:該條規定係針對該"行政處分"本身不得請假處分,而非對該處分之"內容"耶。

個人以為:本條所謂不得為假處分之客體者,係行政處分之"形式",依本題而言,就係指"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下行政處分"這件事。可今天聲請假處分之對象,係針對行政機關處分之"內容",依本題而言,就係指"拆除房子"這一件事。

因此,小的以為,對於該處分之"內容"而言,還是可以聲請假處分的唷!

請您指導一下吧! ^.^"

參考
第299條修正草案(95.01.11):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草案說明>:本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得依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原法條文字易遭誤會為凡有關行政處分者,均不得為假處分,爰修正使明確。

(一)偶不素甚麼老大,請勿如此稱呼!指導不敢當,互相研究是正當!大家就別客氣了!弄懂比較重要! 表情
(二)所引299條修正草案有漏字,已經以紅字補上
     假如大大要用本條來說明本題可以聲請假處分,但是別忘了大大原來的解答(二)結論是有可能依116條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哦 !
     同一事實既可以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亦可能聲請假處分,這個用299條草案來說明,好像也說不過去的唷!
(三)依吳庚老師的見解
     現行行訴299條之所謂「關於行政處分」,其合理之銓釋為: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者,不得聲請假處分,因為此等訴訟依116條及117條規定,均以停止執行作為暫時救濟手段。總之,假處分作為保全程序,應遵守輔助原則,凡法律已另設有類似之救濟手段時,假處分便無適用餘地。 
      本題人民不服工務局之限期拆除令,該限期拆除令屬行政處分應該無疑,人民不服該行政處分,可能提撤銷訴訟,亦可能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無論是撤銷訴訟抑或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117條),均有依行訴116停止原處分執行之可能,依吳老師前述見解,假處分即無適用餘地,即便依所提299條修正草案,也是這樣的意思!

以上說明,希望大大看的懂!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11 23:06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11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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