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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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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邱老師所提之:非法人團體之問題
非法人團體原未設代表人,由x自稱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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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6 13:0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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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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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依52準用48
依249I可以補正就讓其補正

原則上應該補正
1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
2符合訴訟經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言之成理,惟本件業已辯論終結,仍可補正乎?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9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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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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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團體

商號
合夥關係
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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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舉例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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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1 00:3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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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4-11 00: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非法人團體

商號
合夥關係
祭祀公業

話說
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已經可以設立法人了咧表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20063&FLNO=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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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提示新法(趨勢)見解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1 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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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11 15: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話說
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已經可以設立法人了咧表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20063&FLNO=1-60 



感謝樓上大大的補充提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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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2 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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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提供的資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12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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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11 15: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話說
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已經可以設立法人了咧表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20063&FLNO=1-60 

請問如果考出來
答案要改寫新的了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4 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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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要寫
新的寫下當補充
搏個版面也好
就是要讓閱卷者覺得自己很有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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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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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8 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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