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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换] <小法典> 子女姓氏规定
这是今天在奇摩新闻看到的,提供给大家参考。

更新日期:2009/03/30 04:09

民法亲属编第1059条规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

子女经出生登记后,在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为限。

子女已成年者,经父母书面同意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为限。

另外,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实足认子女的姓氏对其有不利之影响时,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1、父母离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3年者。
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现有未尽扶养义务满2年者。

(记者洪定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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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31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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