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71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gli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一问题请教^^感恩

<今年特考题目>
Q:设某甲欲开设私人博物館,向台北市政府申请补助,经市政府审查后同意补助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10:07 |
clarkhu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4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合法,此为行政处分的附款,行政程序法第 93 条: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有裁量权时,得为附款。无裁量权者,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或为确保行政处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该要件为附款内容者为限,始得为之。
前项所称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条件。
三、负担。
四、保留行政处分之废止权。
五、保留负担之事后附加或变更。
第 94 条 前条之附款不得违背行政处分之目的,并应与该处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市政府得依第 123 条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处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处分机关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废止:
一、法规准许废止者。
二、原处分机关保留行政处分之废止权者。
三、附负担之行政处分,受益人未履行该负担者。
四、行政处分所依据之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致不废止该处分对公益 将有危害者。
五、其他为防止或除去对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7 18: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58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