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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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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繼承編-三問
一、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利害關係人得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利害關係人?
(A)債權人(B)受遺贈人(C)檢察官(D)國庫
答案C

我選「國庫」,因為我無法理解 國庫為何會是利害關係人???

二、民法第1177條
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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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4 17:16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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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4 17:16 發表的 民法--繼承編-三問: 到引言文
一、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利害關係人得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利害關係人?
(A)債權人(B)受遺贈人(C)檢察官(D)國庫
答案C

我選「國庫」,因為我無法理解 國庫為何會是利害關係人???



我覺得應該是因為民法1185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所以國庫才會變利害關係人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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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4 1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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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法第1178條第二項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C),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85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A)並交付遺贈物(B)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D)。

Q2
“繼承人有無不明者“,不清楚有沒有繼承人;“繼承人有不明者“,有繼承人,但不清楚是誰,在哪。

Q3
民法第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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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4 1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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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Q3:
民法第1153條第二項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其毋需呈報法院即有限定繼承之效力。但對於有行為能力之繼承人,除非在法定期限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皆為概括繼承(即民法1148條)。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4 23:48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4 19:2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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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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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4 17:16 發表的 民法--繼承編-三問: 到引言文
二、民法第1177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177

條文中文字敘述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

我的疑問是 為何要寫 『有無不明』,為何不直接寫 有不明者,多一個無字,在思考上讓人很容易陷入混亂之中!


三、繼承人未為限定承認時,則於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可否對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A)可以(B)不可以(C)視不足抵償之金額多寡而定(D)視債權之性質而定
答案A

請問這題的法條依據是???

二、有無不明:不知道有沒有繼承人,所以才需要選任遺產管理人,才有後續繼承人搜索的問題(1178條)。
  如果是有不明者:已經確定有繼承人,但不清楚繼承人為何人。既然確定有繼承人,遺產自有歸屬,能不能找到
  人並不重要。如果有遺產債務,那也是遺產債權人的事情,就不需要民法特別規定搜尋的程序了。
  所以二者有差別。

三、比較精確的依據是民法1148條
  繼承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例如第1148條第二項的限定責任,第1153條第二項的法定限定責任,
  第1154以下的限定繼承,1174條以下的拋棄繼承等。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債務就是義務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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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4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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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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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個人認為第三題答案為A,恐怕有點問題......
因為新法增訂了許多法定限定責任的規定.......
就算是在舊法時代,繼承人也有可能因為1148條第一項但書的情形而毋須對遺產債務負清償責任。

我認為這題如果是考在舊法時代,答案應該是(D)視債權之性質而定  比較正確。
如果是考在新法施行後,答案恐怕應該是:不一定,應視其是否有法定限定責任之事由而定。
不知各位大大意見如何?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4 22:38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4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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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3-14 22: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我個人認為第三題答案為A,恐怕有點問題......
就算是在舊法時代,繼承人也有可能因為1148條第一項但書的情形而毋須對遺產債務負清償責任。
我認為這題如果是考在舊法時代,答案應該是(D)視債權之性質而定  比較正確。
如果是考在新法施行後,答案恐怕應該是:不一定,應視其是否有法定限定責任之事由而定。

本題中“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一句,依題意即已排除民法1148條第一項但書之一身專屬權利與義務。
是以,本題繼承人未為限定繼承時,即依1148條第一項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答案為(A)。
(既言“於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時“,則文義上推其已繼承,無認其是否拋棄繼承之問題。)
惟本題之問題在於修法後,民法第1148條新增了第二項關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的規定;
如本題之債務係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則答案應為(B)。
又本題債權人之債權並未明確指明,故於97年修法後答案應為(D)。
註:本題為95年考題。

以上純屬個人淺見。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5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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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5 01: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中“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一句,依題意即已排除民法1148條第一項但書之一身專屬權利與義務。
是以,本題繼承人未為限定繼承時,即依1148條第一項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答案為(A)。
(既言“於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時“,則文義上推其已繼承,無認其是否拋棄繼承之問題。)
惟本題之問題在於修法後,民法第1148條新增了第二項關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的規定;
如本題之債務係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則答案應為(B)。
又本題債權人之債權並未明確指明,故於97年修法後答案應為(D)。
註:本題為95年考題。

以上純屬個人淺見。

但題目可沒說繼承債務一定是金錢債務唷.......表情

我總是覺得這題目實在有夠粗糙的.......
撇開上面的爭議不說
題目最後問的「債權人可否對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就大大的有問題
混淆了請求權和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概念

有請求權不見得就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一定要有執行名義
所以如果因為有債權就可以對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基本上就太跳躍了
因為在取得執行名義過程中
債務人是有機會為其他抗辯
諸如抵銷抗辯、時效抗辯等
債權人不一定能取得執行名義
否則民事訴訟法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所以即便是繼承編修正施行前考的
我的答案還是.................不一定
本題如果有考生異議
我覺得應該要送分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5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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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3-15 09: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但題目可沒說繼承債務一定是金錢債務唷.......

請問髮麗人大,
排除一身專屬之義務後,債之標的有種類之債,或有通用貨幣之債,
然除了前述兩者,又該如何解釋“不足“二字呢?
(一身專屬義務之債、選擇之債應無不足之疑)

這題目的確出得很有瑕疵,“強制執行“四字實在太過流氓!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5 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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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95年11月4日   身障五等   ㄧ般行政 第10題

考卷連結 http://wwwc.moex.gov.tw/examnew1/95/21/501300.pdf

謝謝各位大大的分析 表情 表情 表情

將題目不斷的抽絲剝繭 表情

感恩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5 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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