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13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大白熊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其他]有前科的人不能考 公职考试,当公务人员吗?
那 有缴过 交通违规罚单的.....
算是 前科的一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3 13:37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大白熊 于 2009-03-13 13:37 发表的 有前科的人不能考 公职考试,当公务人员吗?: 到引言文
那 有缴过 交通违规罚单的.....表情
算是 前科的一种吗?

我想考警察特考 ,当警察~~~ 


当然可以阿
交通罚单
是行政罚
不算前科吧
前科是指犯刑法的才会有记录啰

不然...谁没闯过红灯
那大家都不能考了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3 13:45 |
49055062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你标题的问题
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7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依法停止任用期间仍不得分发
(配) 任用为公务人员。

所谓的有前科,你要注意第1.第2.第3款的规定
但这是比较宽的规定,只要不发生上列事项,都可以参加考试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下列事项,即使可以参加考试,也被绿取了,依法还是不能被任用的

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一、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四、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八、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九、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后发现其于任用时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前科部分,注意第3.4.5.7款的规定
上面是一般公务人员适用的,如果是警察人员,要参考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0-1的规定

第六条人员经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职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受免职处分或依公务员惩戒法受撤职处分或其他违法犯纪行为依法予以免职处分。
三、曾列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治安顾虑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五、依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通缉中。
六、曾经中央警察大学、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台湾警察学校、军事院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七、依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为公务人员。
于任警察官后发现其于任用时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其任用。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俸给及依第六条第一项查核结果之处理,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办理。

上列第三、四款可以参考
(1)警察职权行使法第15条
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并防制下列治安顾虑人口再犯,得定期实施查访:
一、曾犯杀人、强盗、抢夺、常业窃盗、放火、性侵害、恐吓取财、掳人勒赎、组织犯罪之罪,经执行完毕或假释出狱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制造、运输、贩卖、持有毒品或枪炮弹药之罪,经执行完毕或假释出狱者。
三、经列入辅导或感训处分执行完毕之流氓。
(2)刑法第268条
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3)第四款后段修正施行前第267条指的是常业赌博罪、第350条是常业赃物罪
 
剪剪贴贴了这么多,结论就是你是绝最没问题底
考上了用人机关也可以用你
加油 


[ 此文章被490550620在2009-03-15 10:0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15 09:48 |
大白熊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恩.....那我可以尽全力准备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9 20:34 |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是被褫夺公权的~才会有这问题喔!

没缴罚单~最严重的就是罚金加倍+不能出国~"~!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3-21 00:29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准国考生 于 2009-03-21 00: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应该是被褫夺公权的~才会有这问题喔!

没缴罚单~最严重的就是罚金加倍+不能出国~"~!

会被限制出境的话,通常是罚单被送到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因为积欠的金额较高(大于新台币十万元),加上最近几年有出入境的纪录,就有可能被限制出境,逼你缴纳罚单。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30 20: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7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