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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參考法條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一一四一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一四四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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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題 ) 繼承權: 依1138條法定繼承人之順位規定 第一順位繼承人:因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從缺,由第二順位繼承。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即本題乙之公婆(甲父與甲母)。 小叔是甲之弟,雖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但因第二順位繼承人尚存活又未拋棄繼承權,第三順位繼承人就無繼承權。
再依1144條第一項,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故妻乙有繼承權。 所以本題的繼承人是:甲的配偶及甲的父母。
應繼份:依1144條第一項第二款,此三人之應繼份如下 甲之配偶繼承二分之一,故妻乙獨得600萬元。
甲之父母共繼承二分之一,二人合得600萬元。 再依1141條之規定,甲父得300萬元,甲母也得300萬元。
[ 此文章被shen99在2008-11-18 02:5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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