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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lee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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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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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婚姻之效力
我们都知道..现在婚姻已改为登记制..但在更改前所结的婚(有公开宴请宾客,且有一大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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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11-07 22:50 |
bibby123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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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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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民法第九八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所谓公开仪式,指结婚之当事人应行定式之礼仪,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认识其为结婚者而言。既采仪式婚,登记就非结婚要件;同条第二项:「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
所以大大你在修法前结婚所采取的是仪式婚,非现在所谓的登记婚
所以在娶的话会有重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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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08 00:34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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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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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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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之前就已经有人问过了,关键在结婚日期,看一下吧: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710403&page=1#p5028476 ,可以找到答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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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8 21:47 |
shihlee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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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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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协助....唉..我惨啦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11-08 23:10 |
cat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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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是合约喔
而是必须去主管机关为离婚登记
不管结婚时是否在登记婚(修法前),离婚还是要登记的喔

所以现在还是可以去补办手续的
去主管机关补结婚登记然后再离婚..
之后两方在去结婚都是OK的
不然小心重婚喔..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1-28 15:26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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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夫人有结婚之事实(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未登记,故你再婚时依现行规定必须要登记才生效。

目前户政机关没有你的结婚登记,所以你再婚去登记时亦不发生重婚现象。

问题在于你的未离婚的夫人是否会去举发,若他不举发,没有人会在意你是否重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8 15:42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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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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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
一般人应该都不知道有这种权力吧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07 11:5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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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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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四楼的看法
也就是说-楼主现在仍是已婚的状态
如果要离婚,仍应经一定的程序
往好的方面想,双方都有再次考虑的机会

若决定离婚-那得双方同意
并以书面协议+证人两人+户政机关的登记

若决定维持婚姻
-可以不为任何动作,也可以向户政机关补登记
最重要的是-双方都要努力经营婚姻!

当然,也可以-不管它,先结了再说
但这除了会有重婚的问题
而且...还有继承遗产的问题(请恕我作不好的假设)
如果夫和第二任妻子结婚后生了几个子女
也赚了不少财产
数十年后,夫死亡,而原配尚存
这时原配(终于等到了)就会出来主张权利
结果-夫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无效,
(生前亲爱的人无法继承自己的遗产-情何以堪!)
与第二任妻所生子女也可能成为非婚生子女(如果没有认领或视为认领的话)
,子女只能依民法第1067条第二项向法院请求死后认领-子女何辜?悲啊!
原配却可以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先拿一半)后,再主张继承权。

法律问题不能心存侥幸
建议楼主尽快解决吧!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8 12:1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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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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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要再补充-
尽管前述与后妻所生子女
变成非婚生子女的可能性不高

然而在婚姻效力维持的情形
不要以为不再结婚就行了
事实上只要婚姻效力存在
夫妻双方就有应尽的义务
(详参民法亲属编之规定)
例如,妻可以要求夫扶养
如果应尽而未尽扶养义务
严重的话,还有刑法遗弃罪的问题(294条)

当然,还有生理需求的问题
一方只要偷吃
就有通奸罪的问题
不要以为对方不会提出告诉
在经济欠佳的情形
以刑逼和的情形非常普遍

一方死亡时,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以及互相继遗产的问题就不用多说了!

结论:
婚不能乱结,结婚前应慎重考虑!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8 13:22 |
ifu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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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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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万事兴还是不要离的好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8 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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