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31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教........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分辨方法???
有的分的出來...但有的我真的不懂...........請大大們幫忙解釋.....好亂喔@@

像法律行為有課稅,徵兵.......發生法律效果的
事實行為.....像建議,觀念,通知,政令宣導,女警協助兒童穿越馬路,不發生法律效果的

但是...下面這段我看不太懂,為什麼不是法律行為丫???不是有依法令嗎??哪裏不具法律效果呢???


因事實行為而發生
未具備法律上的效力,只發生事實上效果的公權力行為。
在發動事實行為之前,或有法律效果行為(常為行政處分)存在,但該事實行為本身通常只是物理上的作用。<這句看不懂意思>

例如
1.依法令發放救濟物品、
2.行政執行法上強制措施,如拆除違章建築
3.強制居家隔離、
4.依行政執行法所採取的各種即時強制手段,例如對人的管束、
5.物的扣留及對財產的處置等,均屬之。
6.退還溢繳稅款


另外大大們可以多舉一些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例子嗎?????
法律行為有=行政處分嗎??因為剛看到交警指揮交通是行政處分,那麼他的行為是屬於法律行為嗎??



問題2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
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 期限。
二 條件。
三 負擔。
四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請問"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丫,可以舉例嗎?? 表情


[ 此文章被魔力小櫻在2008-09-19 00:1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9-18 22:04 |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一下唷~~希望有大大可以幫忙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9-19 20:15 |
littlegirl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加推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9-20 19:56 |
jesscomemall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丫,可以舉例嗎??

EX:某機關A,與某人B簽訂公費生留學契約,A定期給Bㄧ筆錢資助留學,B回來的時候則要在A約定的機關服務ㄧ定期限,A為了確保B未來會履行約定,而在契約中約定扣留XX證照、違約須賠錢...等等條件,此即為所謂的要件。
                      有 錯請指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9-20 22:56 |
dollyhsieh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針對您的問題一, 回答如下:

人之行為--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 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             如:無主物先占($802),遺失物拾得($803, $804),埋藏物發現($808), 加工($814), 無因管理($172), 侵權行為($184)
            |
            --表示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並基於意思表示而發生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效果之法律事實)
                          |             如:契約, 移轉所有權, 設定抵押, 抛棄
                          | 
                          --準法律行為(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 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果之行為)
                                          如:催告($80, $254), 請求($129I), 拒絕($155), 通知($51, $297, $169), 宥恕($1053, $1145II)
然若非事實行為, 也未必就是法律行為,
有可能歸屬於表示行為的準法律行為.

最大的疑問, 應該是準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如何區分.
準法律行為, 非表意人之"表示"行為(沒有直接表達出意思表示), 然在法律上仍有其一定效果.
例如: 甲向乙購買車子乙台, 己交付車款, 然乙未於期限內交付車子, 甲去電要求乙交付這一行為, 法律名辭上稱為催告.
甲並未訴請乙依法交付, 法律上並未規定乙一定要交付車子, 此不交付之行為, 僅為違約, 但未違法.
另甲也可以解除契約, 請求返還車款, 致成無損失效果.

此即準法律行為最典型例子.
然並非所有行為皆可套入歸類, 如非人之行為即不屬於之.

PS.事實行為也有法律效果, 請自行參考各項條款.
  且無論內心意思表示為何, 為既成行為而實際產生之事實.

法律行為反而須基於意思表示, 且私法上發生權利義務變動效果, 這裡所指私法, 即為民法.
意即基於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 自不應納入民法範圍, 而硬性歸類之!

以上個人淺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11-04 15: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6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