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法選擇題一問~~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90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ucky0512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x
0
刑法選擇題一問~~
1.甲持用偽造之取款條,向某銀行行員取款時,被行員發現該取款條係偽造者,於是立刻報警處理。試問在「行使偽造私文書」方面,甲的罪責如何? (§210)
a成立既遂犯
b成立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07-31 18:12 |
pandaliu
級別:
小人物
x4
x21
分享:
▲
▼
很簡單,你要看清楚法條。
196是"行使"偽造、變造貨幣...所以需要"行使"為要件,林山田老師:行使偽造或變造的通用貨幣,係指將偽造或變造的通用貨幣冒充通用真幣,以通用貨幣的通常方法,加以使用,而使不具通用力的偽幣,得以冒充真幣流通市面。所以貨幣要產生流通購買的行為,才算既遂。
第一題問你的條文是210條,它只要偽造、變造只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就該當既遂。
這是陷阱題,210只要偽造變造即該當,跟行使沒關係,也就是說他壓根沒問你行使偽造文書,是你自己誤會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x
1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08-07 20:43 |
lucky0512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多謝大大講解~讓我豁然開朗~^^"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08-14 21:23 |
finalos2
級別:
路人甲
x1
x25
分享:
▲
2樓回答關於第一題似乎有點誤解喔......
題目是問「行使偽造私文書」方面,甲的罪責如何?
因此重點是在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而非只有第210條之偽造變造問題.....
關於刑法第216條之行使,係指「將不真實的文書,冒充真實的文書,向他人提出」
依題目所示,因為甲持用偽造之取款條,向銀行行員提示用來取款,即該當「行使」之要件,
不因事後發現被逮而影響其既未遂,因此本題為「成立既遂犯」......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x
1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11-26 21:06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1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